近日,湖北丹江口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某駕校教練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駕校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2017年3月,某駕校學員羅某在教練員黃某某的隨車指導下駕駛教練車,當車輛行至丹江口市東環路許家畈路段轉彎時與楊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摩托車駕駛員楊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楊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和胸部嚴重損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主動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及時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身為駕校教練,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學員提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教練車輛,指導學員上路行駛變更車道、掉頭時未確保交通安全,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於被告人黃某某當庭自願認罪、悔罪,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故適用緩刑,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