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易, 在這個世界上, 有太多的責任壓得我們喘不過氣。 而親情是我們源自血脈的“共振”, 因為一時的困境放棄親情, 一時輕率的決定往往讓很多人遺憾終生。 4月18日上午10點左右, 21歲的二孩母親馬某抱著兩天前險些被自己遺棄的小兒子走出了濱江派出所的大門, 兩天的拘留教育讓這位年輕的媽媽清醒反思, 幸運地是上天給了她反悔的機會。 年輕的母親低頭凝視孩子, 決心振作起來好好撫養孩子, 這件讓人揪心的事有了圓滿的結局。
年輕母親將幼子丟棄在廁所
“誰家的孩子丟了!速來鳩茲廣場認領!”4月14日中午,
一位保潔大叔抱起孩子報警求援, 附近的好心市民為孩子送來衣物和食品, 而離了母親的孩子怎麼哄都沒用, 一直大聲啼哭著。 當天中午, 一位自稱孩子外婆的女士來到濱江派出所認領自己的外孫。 當晚20時許, 民警將孩子母親馬某以涉嫌遺棄罪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據審查, 今年剛剛21歲的馬某經歷坎坷, 15歲時就輟學打工, 原本想減輕家庭負擔, 卻在工作中認識了孩子的父親, 先後生下兩個孩子。 由於兩人沒有穩定工作, 有了兩個孩子後, 生活壓力增大, 感情也出現問題。
遺棄“幼病老弱”親人可能觸犯《刑法》
剛剛在蕪湖發生的遺棄親子事件, 其實並不鮮見, 記者以“遺棄”為關鍵字搜索發現, 全國各地發生的遺棄“年邁老人、年幼兒童、患病伴侶”的事件時有發生。 很多人都對“遺棄罪”的界定並不清楚, 究竟什麼樣的行為能構成遺棄罪?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追責?為此, 記者採訪了南陵縣法院刑庭法官潘禮銀。
潘法官介紹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通常“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 情節惡劣的行為。 侵犯的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此處“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結合多年接觸的相關案例, 潘法官總結了拒絕扶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親人的動機:“有的子女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父母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父母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患病妻子或者丈夫等。
遺棄雖可定罪親情無法斬斷
什麼樣的遺棄行為能構成犯罪呢?潘禮銀法官解釋說, 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 既要有扶養義務, 又要有扶養能力, 且拒絕扶養應產生嚴重的後果。 這裡的遺棄行為產生的“嚴重後果”是根據司法實踐經驗, 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 流離失所, 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 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等。 主觀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 而拒絕承擔扶養義務。
如果生活中遇到此類遺棄行為,
“古語有雲:‘父之篤, 兄弟睦, 夫妻和, 家之肥也。 ’無論是子女的贍養還是父母的扶養, 不僅有法律來進行約束, 亦更需要道德自律, 並傾注以真情。 親情的可貴, 正在于面臨人生困境時的互相扶持, 困境是一時的, 而親情卻是綿延一生無法斬斷的。 ”潘法官說。 記者 顧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