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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退休年齡職工須及時辦理手續

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了《關於嚴格執行退休制度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參保單位凡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幹部、職工, 須在退休到齡當年及時按規定程式辦理退休手續, 杜絕出現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仍以各種理由不辦理退休手續的現象。

據瞭解, 自《通知》下發之月起, 逐月到達退休年齡的幹部、職工, 須在到達退休年齡後的一個月內辦理退休手續。 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應於到達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 報批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行政部門。 未批准者, 須在審批部門限定的時間內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有的幹部、職工提出工齡、養老待遇等問題, 符合政策的, 有關部門應抓緊解決或者做出明確地答覆。 有一時不能查清的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後, 由有關部門認真負責地予以查清, 按政策妥善解決,

但幹部、職工本人不能以此為由而拒不辦理離退休手續。 此外, 今後對於達到退休年齡應辦理而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一律從受理的下月起開始計發養老待遇, 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

作者:張學博 楊殊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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