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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老闆救人兩年後成被告 律師:證明老人如何摔倒幾乎不可能

救人兩年有餘, 還收到被救方家屬的感謝紅包, 成都一餐館老闆李成偉4月13日卻收到了金牛區法院的《應訴通知書》, 知道自己反成了被告。 4月16日晚上, 李成偉在朋友圈緊急發了條“尋人啟示”, 直到淩晨三四點仍有人不斷打來電話過來提供目擊線索。

“當時我們救了一位七旬老婆婆, 事後家屬還給了800元表示感謝。 ”17日, 李成偉告訴成都晚報記者, 現在對方懷疑老婆婆是在餐館門前踩到淘菜水滑入河裡的, 才追加餐館為被告。 但他稱, 當時老人在河道缺口處遲疑了三四秒鐘, 與踩到香蕉皮滑倒是不一樣的。

成都晚報記者採訪律師瞭解到, 如果餐館傾倒淘菜水或生活污水導致老人滑入河中身亡, 或應承擔侵權責任。 “而要證明老人是如何摔倒的, 幾乎不可能。 ”

當時老人落水後被眾人搶救 視頻截圖

事件追蹤:

七旬老人落水後不治身亡, 家屬將餐館老闆追為被告

昨天下午三點鐘, 成都晚報記者來到了金牛區金仙橋附近的事發地。 記者看到, 目前該龍蝦館門前有一米多高的水泥護欄, 路面與河道水面的距離大概三米高, 河水深度很難判斷。

老人當時落水的河道

據餐館老闆李成偉介紹, 2015年10月8日晚上7點鐘左右,

一位老人在門前河道缺口處停留了三四秒鐘掉進了河裡。 當時李成偉和兩名店員看到後, 立即順著缺口處下去把老人救了上來。

“老人掉下去的時候在原地趴著不動, 我們把老人抬上來後送進了醫院。 ”李成偉說, 剛救上來時老人意識清醒, 在醫院搶救了8天之後去世。 在老人去世沒多久, 家屬還趕來送了800元紅包表示感謝。

從此以後兩年多時間, 李成偉沒有再與老人家屬見過面, 直到4月13日他收到了金牛區法院的《應訴通知書》。 “剛開始他們跟河道管理處在打官司, 我們覺得與自己無關, 所以也沒想過搜集相關證據。 ”李成偉說, 家屬現在主要懷疑老人是因為餐館門前的淘菜水滑進河裡的。

目前河道缺口已補上, 路面仍有汙跡

據封面新聞報導, 起訴狀中顯示, 老人家屬認為老人落水與河道管理部門管理不善有關, 將其告上法庭。 餐館被列為第二被告的原因, 起訴狀中這樣寫:“在金牛區金仙橋路河邊行走, 走到被告二經常傾倒餐飲污水的地方, 因路面濕滑導致腳下一滑,

由於滑倒處岸邊沒有護欄致其跌入河堤中。 ”

為了尋找當時的目擊人, 李成偉前天晚上緊急發了條朋友圈, 結果到淩晨三四點仍有人提供線索。 據李成偉介紹, 目前已經找到了一位目擊者, 但提供的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應還不能確定。

李成偉發朋友圈尋找目擊者

另外,李成偉描述當天的事發情景時表示,老婆婆當時剛從醫院回來,路上與老伴兒有些拌嘴,後來老婆婆就走散了。李成偉懷疑老婆婆當時有輕生的念頭。

成都晚報記者昨天下午通過多種途徑尋找老人家屬,欲詢問起訴餐館緣由及老人當時身體、心理狀況,但截至發稿時,仍未聯繫到家屬本人。

律師說法:

餐館或要承擔侵權責任,證明老人如何摔倒幾乎不可能

根據李成偉提供的口述資料及本案中涉及的疑點,成都晚報記者採訪了重慶潤信律師事務所譚津龍律師。

譚律師認為,根據目前被告方提供的事件描述情況,其對方家屬懷疑餐館工作人員傾倒淘菜水導致老人摔倒,並滑入河中搶救無效身亡,“如事實成立,這屬於妨礙通行的致害責任與用人者責任的疊加。”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譚律師說,因為老人是在餐館門前的公路上摔倒的,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要證明餐館人員侵權,第一要證明老人路過不久前或當時傾倒了淘菜水,第二要證明老人因淘菜水導致路滑而摔倒。”譚律師認為,如果以上兩點均成立,那麼餐館人員自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並不能表明摔倒就一定能滑入河中,也不能證明獲救後會導致死亡。期間的因果關係非常牽強。

譚律師分析稱,老人滑入河中與護欄缺失有直接關係,這個責任不應由餐館承擔。“另外,餐館老闆對老人實施了積極營救,所以承擔責任比例較小。”譚律師認為,本案中想要證明老人如何摔倒幾乎是不可能的。

李成偉發朋友圈尋找目擊者

另外,李成偉描述當天的事發情景時表示,老婆婆當時剛從醫院回來,路上與老伴兒有些拌嘴,後來老婆婆就走散了。李成偉懷疑老婆婆當時有輕生的念頭。

成都晚報記者昨天下午通過多種途徑尋找老人家屬,欲詢問起訴餐館緣由及老人當時身體、心理狀況,但截至發稿時,仍未聯繫到家屬本人。

律師說法:

餐館或要承擔侵權責任,證明老人如何摔倒幾乎不可能

根據李成偉提供的口述資料及本案中涉及的疑點,成都晚報記者採訪了重慶潤信律師事務所譚津龍律師。

譚律師認為,根據目前被告方提供的事件描述情況,其對方家屬懷疑餐館工作人員傾倒淘菜水導致老人摔倒,並滑入河中搶救無效身亡,“如事實成立,這屬於妨礙通行的致害責任與用人者責任的疊加。”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譚律師說,因為老人是在餐館門前的公路上摔倒的,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要證明餐館人員侵權,第一要證明老人路過不久前或當時傾倒了淘菜水,第二要證明老人因淘菜水導致路滑而摔倒。”譚律師認為,如果以上兩點均成立,那麼餐館人員自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並不能表明摔倒就一定能滑入河中,也不能證明獲救後會導致死亡。期間的因果關係非常牽強。

譚律師分析稱,老人滑入河中與護欄缺失有直接關係,這個責任不應由餐館承擔。“另外,餐館老闆對老人實施了積極營救,所以承擔責任比例較小。”譚律師認為,本案中想要證明老人如何摔倒幾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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