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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原則」六種情況有關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

《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下稱《辦法》)規定了有關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種情況:

①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 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②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 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③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 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來訪事項的, 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④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 未提出複查(覆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⑤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 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覆核)的, 不再受理。

⑥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複查覆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查覆核終結備案, 並錄入全國信訪資訊系統的來訪事項, 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不再受理。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有關行政機關不受理, 並不意味這些事情就沒人管沒人問, 在受理環節明確分流, 就是為了使來訪事項更好地落地, 找到更有效的解決途徑, 使該由哪個層級管的事找哪個層級, 該由哪個途徑解決的去哪個途徑。 比如, 第一種情形, 有關行政機關不受理, 但可以向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

或通過訴訟、覆議、仲裁解決。 第二種情形, 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 上級行政機關不受理, 但本級和上一級機關仍然會依法受理辦理。 第四種情形, 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 未提出複查(覆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 上級機關不再作為新的信訪事項受理, 但來訪人仍可以走複查覆核程式。

對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 《辦法》作了特別規定, 明確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來訪事項, 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 不予受理;來訪事項已經覆核終結的, 不再受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以後就不再受理群眾的初次來訪事項了。

比如, 反映中央和國家機關或省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部門跨行業且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一個部門無法獨立解決的, 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未按《信訪條例》規定受理辦理的來訪事項, 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仍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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