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任某犯罪嫌疑人、常某被害人, 二人並不認識。 任某之子任小某與常某之子常小某系本市向陽區某小學同班同學。 2017年3月17日, 常小某將任小某的嘴角打傷, 之後任某與常某就賠償之事一直協商未果產生隔閡。 同年3月29日7時30分許, 任某與常某送孩子上學時, 在學校門前道口相遇, 就賠償問題發生口角, 後二人發生廝打, 情緒激動的任某將常某頭面部打傷, 常某也將任某的頭部打傷。 後經法醫鑒定, 被害人常某屬輕傷二級, 十級殘, 任某屬輕微傷。 任某于同年4月2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7年8月14日,
◆【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釋法】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 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為。 本案就是比較
典型的故意傷害案件, 任某與常某因孩子被打損害賠償一事發生口角, 進而發生了廝打, 造成了常某輕傷二級、十級殘的後果, 任某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定, 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該案件中任某與常某均系同班同學的家長, 僅因孩子打架的賠償問題產生糾紛, 任某是在情緒失控下臨時發生的過激行為,
編輯:湯興江
審核:李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