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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父愛如“山”,為孩子大打出手;法情結合,因孩子相對不訴

◆【案情簡介】

任某犯罪嫌疑人、常某被害人, 二人並不認識。 任某之子任小某與常某之子常小某系本市向陽區某小學同班同學。 2017年3月17日, 常小某將任小某的嘴角打傷, 之後任某與常某就賠償之事一直協商未果產生隔閡。 同年3月29日7時30分許, 任某與常某送孩子上學時, 在學校門前道口相遇, 就賠償問題發生口角, 後二人發生廝打, 情緒激動的任某將常某頭面部打傷, 常某也將任某的頭部打傷。 後經法醫鑒定, 被害人常某屬輕傷二級, 十級殘, 任某屬輕微傷。 任某于同年4月2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7年8月14日,

鶴崗市公安局向陽分局以任某涉嫌故意傷害向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後經審查,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犯罪嫌疑人案發後投案自首且包賠被害人損失, 得到被害人諒解, 被害人存在過錯。 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于同年9月11日依法對任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 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釋法】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 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為。 本案就是比較

典型的故意傷害案件, 任某與常某因孩子被打損害賠償一事發生口角, 進而發生了廝打, 造成了常某輕傷二級、十級殘的後果, 任某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定, 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該案件中任某與常某均系同班同學的家長, 僅因孩子打架的賠償問題產生糾紛, 任某是在情緒失控下臨時發生的過激行為,

而且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首先, 從具體犯罪情節出發, 該案社會危害性不大, 主觀惡性較小, 犯罪情節輕微;其次, 從社會效果出發, 對於這類犯罪案件, 應堅持說服教育為主, 打擊為輔的原則, 加強思想疏導, 耐心調解和啟發, 幫助他們解開思想癥結, 消除對立情緒, 促進相互諒解, 增進雙方團結, 從而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再次, 從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出發, 此類案件大多屬於人民內部矛盾, 從審判實踐來看, 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被告人大多都不判處實體刑, 而是適用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 而對其民事賠償也大都是採用調解方式來解決, 如果逢案必訴, 不僅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也不利於對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最後, 考慮到該案因兩名孩子打架, 如若追究任某的刑事責任將不利於任某之子未來身心健康發展, 會在任某之子心中留下一道抹不去的傷痕, 進而產生自卑或報復心理。 綜合全案考慮, 從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 向陽區人民檢察院對任某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溫馨提示:遇事應冷靜, 切莫急情緒。 愛子可理解, 但要合規矩。 關愛未成年, 檢察穩大局。 (供稿:鶴崗市向陽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湯興江

審核:李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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