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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守護綠水青山!上鐵法院受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日前,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收到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交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起訴書, 由該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

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在起訴狀中訴稱:

本市崇明區犯罪嫌疑人顧某某, 使用禁用工具, 在野生動物禁獵區內, 捕殺國家和上海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造成野生鳥類死亡。

因顧某某涉嫌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該院依法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根據今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本案訴訟, 該案系本市範圍內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上鐵法院已於4月8日依法登記立案。

延伸閱讀

關於公益訴訟, 以下這些知識點你必須get!

一、案件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 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歷程

環境訴訟探索

2007年,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法院設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 貴陽市清鎮市法院設立了環境保護法庭。

環境公益訴訟“入法”

2014年4月24日修訂、2015年1月1日實施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頒佈

2014年12月8日通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式和相關內容, 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進行了明確的解釋。

公益訴訟試點

2015年7月1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的決定》, 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以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為重點, 在北京、內蒙古、吉林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為期2年的公益訴訟試點。

行政公益訴訟“入法”

2017年6月27日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 可依程式提起行政訴訟。

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解釋頒佈

2018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佈施行, 其中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式、起訴、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等具體程式規則。

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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