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政策法規司司長顏明池18日表示, 《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已由國家發改委牽頭,
顏明池在民航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 《意見》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對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員範圍、資訊的採集和發佈、名單的移除、權利救濟和相關宣傳等事項都進行了規定。
《意見》規定, 對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下列9種行為的旅客採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
一是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的;二是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三是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檯、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四是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隨身攜帶或托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於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五是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