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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下發通知 幼稚園招生納入基礎教育

4月12日, 山東省教育廳發佈《關於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學幼稚園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 首次將幼稚園招生工作統籌納入基礎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範圍。 通知還對高中學校招生計畫、招生行為、加分政策和跨市招生協作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熱點幼稚園可探索電腦派位元、隨機錄取等方式

根據《通知》, 各級各類幼稚園應堅持相對就近就便、免試入園的原則, 積極創造條件接收適齡幼兒入園。

公辦幼稚園及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要探索推進劃片招生。 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等舉辦的幼稚園, 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 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 優先招收附近居民適齡幼兒入園。 民辦幼稚園要在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指導下, 實施自主招生。 招生熱點區域和熱點幼稚園, 可探索電腦派位元、隨機錄取等方式, 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全面實行免試入學。 小學入學一般採取登記入學, 初中入學一般採取登記或對口直升方式入學, 實行多校劃片的地區小學、初中可採取隨機派位元方式入學, 保障入學機會公平。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考試、擅自附加條件選拔新生入學。

推行“陽光招生”“陽光分班”。

要根據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佈、所在社區、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 為每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科學劃定服務片區範圍, 積極穩妥推進彈性學區和多校劃片招生。 各縣(市、區)應至少在招生工作開始前2周, 將轄區內所有學校招生政策、招生範圍、招生程式、招生條件、服務電話等通過簡章、網站、平臺等途徑向社會公佈。 民辦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要與公辦學校同步, 嚴禁提前招生。 鼓勵學校按照隨機派位元方式, 對新入學的義務教育學生均衡編班、陽光分班, 並加強社會監督。 高等學校附屬中小學以及省屬、市屬中小學校招生入學要納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入學工作統一管理。 逐步壓縮特長生招生規模,
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類特長生招生。

另外, 要建立健全失學輟學兒童比對機制, 做好失學輟學書面報告、聯控聯保和勸返複學工作。 完善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制度, 在通知書中加入有關法律規定和違法追責說明, 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015年入學的初一學生取消體育等加分專案

積極推行多元評價、等級錄取或“分數+等級”招生錄取模式, 各市根據本市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要落實學校招生工作自主權, 結合特色高中、學科基地建設, 逐步實現高中學校確定錄取標準和錄取方法, 在規定的招生範圍、標準和計畫內按照擇優、公開、公平的原則自主錄取學生。

各市要完善普通高中招生計畫編制, 根據辦學條件、師資力量、核定的辦學規模和嚴格控制大班額要求確定每所學校具體招生計畫。

根據教育部嚴格控制存在大班額、大校額學校的招生計畫的有關要求, 3000人以上的大規模高中學校必須嚴格控制招生規模。 完善優質高中指標生分配辦法, 分配比例不低於學校年度招生計畫的60%。 嚴格規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行為, 除國家和省裡批准舉辦的實驗班外, 嚴禁跨市招生, 嚴禁擅自提前招生。 各市要嚴格按計劃招生, 錄取後將結果(含錄取學校代碼、名稱、辦學地點, 學生學籍號、姓名、身份證號)於8月底前報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教育廳進行比對核實, 重點檢查學校執行招生計畫、跨地域招生情況。 各市要繼續清理和規範中考加分專案, 2015年入學的初一學生全面取消體育、藝術、電腦製作、科技發明類等加分專案。逐步取消獨生子女中考加分專案。

依法規範民辦學校招生。將民辦高中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嚴格規範招生計畫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導其合理確定招生範圍,並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

招生工作“十項嚴禁”

1 嚴禁無計畫、超計畫組織招生,招生結束後,學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2 嚴禁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採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

3 嚴禁提前組織招生,變相“掐尖”選生源;

4 嚴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混合招生、混合編班;

5 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6 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7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

8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

9 嚴禁初高中學校對學生進行中高考成績排名、宣傳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對學校中高考情況進行排名,以及向學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績資料;

10 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完善違規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2015年入學的初一學生全面取消體育、藝術、電腦製作、科技發明類等加分專案。逐步取消獨生子女中考加分專案。

依法規範民辦學校招生。將民辦高中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嚴格規範招生計畫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導其合理確定招生範圍,並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

招生工作“十項嚴禁”

1 嚴禁無計畫、超計畫組織招生,招生結束後,學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2 嚴禁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採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

3 嚴禁提前組織招生,變相“掐尖”選生源;

4 嚴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混合招生、混合編班;

5 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6 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7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

8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

9 嚴禁初高中學校對學生進行中高考成績排名、宣傳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對學校中高考情況進行排名,以及向學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績資料;

10 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完善違規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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