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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 首套房最低首付30%

昨日上午, 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召開2018年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新聞發佈會。 因住房公積金資金供需失衡、外源融資難以持續、制度改革新要求以及現有政策應對變化反應不足等原因, 我市要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政策進行調整, 調整主要涉及貸款最高、最低額度及計算方式, 貸款次數控制, 完善無房租賃和特困低保提取政策等。 相關政策調整內容, 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

據瞭解, 2017年我市歸集住房公積金104.76億元, 為17.75萬名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支取78.46億元, 為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貸款63.69億元, 為4320戶發放公轉商貼息貸款24.99億元。

全年提供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2.47億元支持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貸款政策調整貸款最高、最低額均有下調, 額度多少還跟繳存時限有關

我市現行的貸款最高額度和最低(保底)額度, 按借款人職工家庭都是同一最高控制額度和最低保證額度, 也就是說, 不管是家庭裡夫妻雙人都繳存的還是借款人一個人繳存的, 市區最高可貸款80萬、最低35萬, 各縣(市、區)額度均有不同。

新政調整後, 按職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雙人繳存、單人繳存兩種情形分別確定貸款最高額度、最低額度。 調整後, 市區、樂清、里安的夫妻雙人繳存最高可貸款70萬元、最低為25萬元, 而單人繳存的變化較大, 最高只可貸款50萬元、最低20萬元;永嘉、洞頭、文成調整後為,

雙人最高60萬元、最低20萬元, 單人最高40萬元、最低15萬元;平陽、蒼南、泰順調整後, 雙人最高50萬元、最低20萬元, 單人最高30萬元, 最低15萬元。

與此同時,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辦法也有變化。 原來是以繳存餘額乘以倍數計算貸款額度, 現在調整為“以近一年住房公積金月平均餘額乘以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計算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積金月平均餘額*按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積金月平均餘額*按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貸款額度計算至千元, 取千元整數)。 其中, 月平均餘額是指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近12個月的月均餘額(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繳存時限倍數, 是以繳存時限小於等於12個月為4倍作為基準, 繳存時限每增加12個月倍數增加1倍, 最高增至10倍。

舉個例子, 小鹿現在的公積金帳戶餘額有4萬元, 繳存時限已有5年多時間。 小鹿個人和單位月繳存額各為1000元, 共計每月繳存2000元。 那麼第一個月為4萬元, 第二個月為4.2萬元, 第三個月為4.4萬元, 依此類推。 以12個月為例, (4+4.2+4.4+4.6+……+6.2)/12=5.1萬元, 那麼小鹿的月平均餘額就是5.1萬元, 再乘以相應的繳存時限倍數9, 最後就能得出小鹿個人能貸款的額度為45.9萬元。

貸款額度首付款比例上調, 職工家庭貸款最多2次機會

另外, 新政取消原“以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還貸比例55%計算的月還款額, 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貸款額度”的計算項, 合併在借款人選擇確定貸款償還方式及確定還款期限時的還款比例控制。 同時, 將“借款人貸款時確定的每月歸還貸款本息額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5%”調整為“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60%”。 借款人選擇還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及還款期限時, 其貸款還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最高不超過60%的還貸比例的控制。

-提取政策調整提取了公積金又退房的需退還否則產生失信記錄

在公積金提取方面,新政針對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原政策是“單身職工每年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職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後將調整為“職工每月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千元。”無房租賃、特困低保的提取,調整為“可按月申請提取,一次申請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複提取”。

另外,取消“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市區、各縣(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參照執行各自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執行市中心參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的全市統一標準。

而繳存職工因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又辦理了所購房退房手續的,須在辦結退房手續之日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退還,逾期不退還的,依法予以追回,並視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住房公積金信用資訊管理。而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資料等騙提行為的職工,經核實,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其失信記錄隨個人帳戶一併轉移。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發現騙提行為的,要向其單位和紀檢部門通報。

在公積金提取方面,新政針對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原政策是“單身職工每年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職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後將調整為“職工每月提取額度最高不得超過1千元。”無房租賃、特困低保的提取,調整為“可按月申請提取,一次申請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複提取”。

另外,取消“職工因無房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須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個月內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市區、各縣(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積金原參照執行各自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執行市中心參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的全市統一標準。

而繳存職工因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又辦理了所購房退房手續的,須在辦結退房手續之日30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退還,逾期不退還的,依法予以追回,並視為嚴重失信行為,納入住房公積金信用資訊管理。而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資料等騙提行為的職工,經核實,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其失信記錄隨個人帳戶一併轉移。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發現騙提行為的,要向其單位和紀檢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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