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動保處與保七總隊第9大隊、保七總隊刑事員警大隊聯合查緝。
新北市動保處於4月11日同保七總隊第9大隊及刑事員警大隊組成聯合小組,
飼養保育類柴棺龜, 4月11日動保處與保七總隊屬第9大隊及刑事員警大隊進行聯合查緝, 于梁嫌家中的水族缸中發現飼養保育類柴棺龜1只。 梁嫌表示, 柴棺龜是約3-4年前朋友贈送, 當時已被告知為保育龜種, 但因外觀十分討喜, 就飼養至今, 不知此舉已違法。 後續柴棺龜由動保處帶回暫時安置, 梁嫌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 由保七總隊移送偵辦。
柴棺龜屬於第2級保育類動物, 為半水棲性淡水龜, 在日據時代時就發現在低海拔山區的水塘或稻田附近, 農民稱為「米龜」或「赤米龜」,
▲▼保育類「柴棺龜」由動保處安置, 梁嫌則由保七總隊移送偵辦。
柴棺龜喜愛生存于水田或埤塘, 隨著土地利用方式改變及道路開發造成棲地切割, 生存環境逐漸消弭, 加上生活環境與人類活動高度重疊, 使得柴棺龜容易遭到違法獵捕, 加上近年來出現巴西龜等外來強勢龜種進入牠們的野生棲息環境, 致使野生柴棺龜族群日漸減少。
動保處表示,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 任何人不得隨意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其他利用, 違者依同法第41條規定, 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