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
泰興市檢察院對以污染環境罪對施美康公司及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8日,
泰興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施美康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分別作出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四年,
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16年11月28日,
泰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為讓侵權人切實承擔其應負的環境侵權責任,
泰州市檢察院在積極履行指控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同時,
積極履行公益訴訟職能,
全面收集施美康公司環境污染損害的證據,
做好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準備。
經審查: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
施美康公司在未取得副產鹽酸工業品生產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過期的情況下,
明知丁衛東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
以每噸倒貼人民幣300元費用的方式,
將產生的副產鹽酸共計3827.81噸以銷售為名拋棄給丁衛東等人非法處置,
以上情況公司總經理王俊華、副總經理戴建奇知曉並同意。
上述副產鹽酸除400噸被丁衛東用於生產淨水劑外,
其餘副產鹽酸及生產淨水劑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均被丁衛東倒入揚州市江都區及泰州市境內泰東河、新通揚運河、鹵丁河水體中,
嚴重污染環境。
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技術評估確定,
被直接倒入水體的副產鹽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725.03萬元。
2015年8月25日,
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社會公益組織——江蘇省環保聯合會發出建議,
建議對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內的諸多侵權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該聯合會於2015年9月29日作出回復,
未表明其決定對本案所涉環境污染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
2016年12月13日,
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725.03萬元,
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費用9萬元。
2018年1月25日,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經法庭調查,
法院認定了檢察院公益訴訟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