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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注意;這些參與經營性活動的紅線要牢記,否則後果自負!

職人員違規參與經營性活動, 必然滋生腐敗, 不僅破壞紀律規矩的嚴肅性, 還擾亂市場秩序, 破壞營商環境, 損害社會公平, 其害甚深。

前不久, 湖南省長沙市紀委通報了幾起領導幹部違規參與經營性活動的典型案例。 長沙市天心區政協原主席鄧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劉革強、田漢大劇院原總經理劉逶迤、市地方海事局湘江樞紐海事處原處長李麗君等人均在通報之列。

今天小編就帶你瞭解下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性活動的“紅線”~

在查處的相關違規違紀問題中, 涉案人員無一不是利用手中權力和公共資源,

為自己或配偶、子女的經營性活動“月臺”、提供便利, 從而大肆撈取私利。 大致有四類突出問題。

1.把工作領域作為“私人領地”

劉逶迤自2004年起, 與其妻彭某某、大哥劉某某及他人先後成立11家公司, 且利用田漢大劇院的公共資源為自家公司提供廣告宣傳、資金拆借等便利。

劉逶迤僅在參股控股湖南新田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期間, 個人就從該公司獲取經營收入約131萬元。

2.以親人名義持有股份

3.為特定關係人進行利益輸送

2009年7月, 鄧林之子鄧某某與易某共同投資60萬元在天心區成立長沙市潤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

其中鄧某某出資29.4萬元, 占49%的股份, 任公司監事。 之後, 鄧林利用其擔任天心區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 安排區裡一些部門的公務用車在該汽修公司進行修理。 2009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間, 天心區共計支付潤宇汽修公司公車修理費用90余萬元。

4.將手中權力“變現”入股

湘江樞紐海事處原處長李麗君、湘江樞紐海事處原黨支部副書記杜建國等人利用手中通航調度、水上監管的權力, 與長沙東港水上運輸有限公司原股東陳正良等不法商人相互勾結, 違規參與涉砂經營性活動, 違規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有的甚至以權力占幹股, 既不出資也不參與實際經營, 利用手中權力打招呼讓相關船舶違規快速過閘, 嚴重擾亂通航秩序。 李麗君違規獲利140余萬元, 其他10餘名涉案人員違法金額均在100萬元以上。

“當官發財應兩道”, 整治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性活動須出重拳!

隨著黨風廉政建設的進一步深入, 規範黨員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 以此杜絕腐敗,

淨化政商關係, 早已成為黨和政府的共識。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領導幹部兼職取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紀律連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 有下列行為之一,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仲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仲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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