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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範本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 強化全體職工的紀律觀念,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公司勞動紀律, 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提高勞動效率, 搞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 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經理、主管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五條 公司考勤實行打卡制度, 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計每4次), 上下班時間間隔至少30分鐘以上。

員工應親自打卡, 不得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助打卡, 否則視為今日打卡無效並扣除雙方當月績效分20分。

第六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及優秀員工評比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七條 工作時間

1、企業全體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一律以八小時為標準。

2、夏季上午上班時間為8時, 下班時間為12時;下午上班時間為14時30分, 下班時間為18時30分。 冬季上午上班8時, 下班時間為12時;下午上班時間為14時, 下班時間為18時。 (如有時間變更, 請參照人資源通知執行)

第八條 遲到、早退

1、上班5分鐘以後到達, 視為遲到, 下班5分鐘以前離開, 視為早退。

2、以月為計算單位, 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5元, 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1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

累計增加;超出一個小時的當日不計考勤。

3、遲到早退情節每月超過五次(含五次), 將給予通報批評後屢教不改者、扣除績效工資、情節嚴重者人力資源部有權與當事人解除勞動關係。

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 屬實的, 經公司領導批准可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第九條 請銷假

1、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請假一天的由部門總監批准, 連休兩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由總經理批准, 超過十五天必須董事長審批, 部門總監請假由總經理批准, 所有請假人員都須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考勤卡, 應及時填寫《打卡異常單》注明原因, 並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後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員工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打卡的(遲到早退除外),

需填寫《打卡異常單》證明人證明, 由部門領導簽批後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因忘打卡、漏打卡沒有及時填寫《打卡異常單》的, 人力資源月底考勤考核時給予30月/次的處罰。

4、員工請假一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離職;若因特殊情況確須長期請假的, 人力資源部應結合用人部門意見視情況而定。

注:請假流程

第十條 病假

1、員工本人確實因病, 不能正常上班者, 須經部門經理批准, 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月累計超過五個工作日者, 必須取得醫院開據的病假證明。

2、患病員工請假須由本人或由直系親屬向所在部門領導或公司主管領導請假, 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3、經公司領導批准, 當月累計病假兩日(含兩日)以內的,

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2分。

4、患病員工如有醫院開據病假條的, 當月病假累計五日(含五日)以上者, 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2分;全月病假者, 扣除全部工資;連續病假超過一個月者試為自動辭職。

5、員工必須在病癒上班一日內將病假條主動交給人力資源部核查存檔。

第十一條 事假

1、員工因合理原因須本人請假處理, 並按規定時間申請, 經公司領導批准的休假, 稱為事假。

2、請事假的員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 必須由本人在早晨9點以前請示公司領導, 如實說明原因, 經部門領導報經公司領導同意後, 方可休假, 否則按曠工處理。

3、事假按天和小時計算, 事假不足一個小時的按一個小時計算,

事假不足4個小時的按半天計算, 事假5-8個小時按一天計算。

4、員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 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5、必須嚴格執行請假流程, 按照日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二條 休假

1、員工年假享受放假日開始6.5個曆日的年假;本省外市員工享受7.5個曆日的年假;外省市可享受10.5個曆日年假, 以上員工均享受帶薪6.5日休假。 超出以上規定應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報備人力資源給予事假處理, 超出1個月未到崗的視為自動辭職;

2、年假需一次休完, 當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計到第二年;

3、其他法定節假日視公司情況可享受一天帶薪休假;

4、每月根據單位部門情況可享受四天調休, 未經領導批准不可調休;每月四天調休假當月核計, 不順延、不連休。

第十三條 婚假

1、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本人提前婚假申請,經部門經理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依照法定員工婚假期為7天,超過7天需本人向部門領導請示,部門領導向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事假處理,並扣除績效扣1分/天;扣5分後不再扣分;超出15日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超過一個月未向部門領導請示並未在人力進行備案的,視為自動離職或公司視情況給予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四條 產假

1、公司正式女職員可依法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懷孕女員工需在休假前1個月辦理請假手續,向所在部門及綜合管理部提交《員工請假單》及相關醫院證明,以便部門統籌安排工作,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4、公司正式男職員在配偶計劃生育期間,可申請10天帶薪看護假期。

5、女職員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員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由公司辦理報銷。

6、產假結束後,如需續假,經批准後按事假處理。

7、哺乳期女員工在勞動時間內享受1小時哺乳時間,可申請提前1小時下班。

第十五條 喪假

1、員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滿周歲的子女)死亡,可辦理喪假,員工的父母或配偶子女去世,喪假期為7天;員工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喪假假為5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員工辦理喪假需在假前寫出申請,部門經理簽字後,經人力資源部批准後,方可休假。

2、 其他規定的參照婚假第二條執行。

第十六條 曠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經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擅自離崗的、私自休假或者事後辭職的;

②、未按規定時間請假、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其他有關規定等行為的;

③、特殊情況請假事後不補假的;

④、假期已滿,逾期未歸、續假未經批准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⑤、無故不打卡考勤事後一個工作日又未提供任何證明的;

⑥、不服從工作調動,未按規定時間上崗工作的;

2、曠工四個小時以下視為曠工半天計算,超過四個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計算;曠工五天內仍繼續曠工的直接扣除當月工資的50%。

3、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20%;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50%;曠工三日(含累計)者,當月根據考勤只發基本工資;曠工超過三日以上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視情況給予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不順延、不連休。

第十三條 婚假

1、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本人提前婚假申請,經部門經理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依照法定員工婚假期為7天,超過7天需本人向部門領導請示,部門領導向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事假處理,並扣除績效扣1分/天;扣5分後不再扣分;超出15日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的30%;超過一個月未向部門領導請示並未在人力進行備案的,視為自動離職或公司視情況給予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四條 產假

1、公司正式女職員可依法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懷孕女員工需在休假前1個月辦理請假手續,向所在部門及綜合管理部提交《員工請假單》及相關醫院證明,以便部門統籌安排工作,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4、公司正式男職員在配偶計劃生育期間,可申請10天帶薪看護假期。

5、女職員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員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由公司辦理報銷。

6、產假結束後,如需續假,經批准後按事假處理。

7、哺乳期女員工在勞動時間內享受1小時哺乳時間,可申請提前1小時下班。

第十五條 喪假

1、員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滿周歲的子女)死亡,可辦理喪假,員工的父母或配偶子女去世,喪假期為7天;員工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喪假假為5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員工辦理喪假需在假前寫出申請,部門經理簽字後,經人力資源部批准後,方可休假。

2、 其他規定的參照婚假第二條執行。

第十六條 曠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未經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擅自離崗的、私自休假或者事後辭職的;

②、未按規定時間請假、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其他有關規定等行為的;

③、特殊情況請假事後不補假的;

④、假期已滿,逾期未歸、續假未經批准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⑤、無故不打卡考勤事後一個工作日又未提供任何證明的;

⑥、不服從工作調動,未按規定時間上崗工作的;

2、曠工四個小時以下視為曠工半天計算,超過四個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計算;曠工五天內仍繼續曠工的直接扣除當月工資的50%。

3、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20%;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50%;曠工三日(含累計)者,當月根據考勤只發基本工資;曠工超過三日以上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視情況給予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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