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黑龍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率先制訂《政府採購負面清單》後, 各地為了規範採購檔的編制紛紛制訂了自己的負面清單, 對於規範採購檔的編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筆者注意到最新的負面清單是政府採購資訊報社官微“政府採購資訊”報導的桂林市財政局近日發佈的《桂林市本級政府採購負面清單》, 在這份負面清單中, 明確對現行實務操作中的某些盛行的“擦邊”行為界定為禁止設置的行為, 對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編制採購檔有很好的指導和引領作用。
業界人士都知道, 大約從前年開始,
應該說, 監管部門對於這新出現的串通投標伎倆是清楚的, 但由於證據不足, 如何處理卻面臨難題, 有的地方表示不便處置, 也有監管部門對此作出了行政處罰。
上個星期, 筆者接到一個採購代理機的諮詢,
對桂林市財政局及時預警, 事先規範事前禁止的做法應該點贊。 在《桂林市本級政府採購負面清單》的資格條件禁止內容中明確將“沒有參加現場踏勘則取消投標(競價、磋商、報價)資格的”列為禁止設置。
筆者認為, 事後處罰不如事先規範。
就筆者接觸到的某省財政廳的處罰案件看, 代理機構事後被禁止一年內代理政府採購業務。 由於這是重大違法行為, 被同時列入重大違法行為記錄, 該代理機構就會被聯合懲戒, 在全國範圍內無法參加任何公共資源交易的活動, 被處罰者損失慘重。 對於監管者而言, 處罰一個代理機構要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程式(如告知、聽證、集體討論等), 耗費大量行政資源。 應該說這是“雙輸“的結局。
如果對於明確為違法的行為事先作出規範的禁止性規定,
處罰的目的是為了規範, 對於業界出現的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監管部門應提高警惕, 及時預警, 事先規範禁止, 可避免事後處罰。
處罰的只是某些當事人, 規範的則是所有當事人, 桂林市財政局通過《政府採購負面清單》明確禁止將現場踏勘作為資格條件, 及時指導了政府採購當事人, 其作用比處罰幾個當事人更大, 效果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