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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法執行 保險金來幫忙

南方日報訊 4月11日下午, 佛岡縣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岡支公司舉行“執行救助險”簽約儀式, 進一步創新執行機制, 積極破解執行難問題。

據瞭解, “執行救助險”是縣人民法院自今年3月推行“執行懸賞保險”措施後, 再度與保險公司跨界合作, 在落實便民工作上又一創新舉措。 據瞭解, 執行救助險就是在執行救助當中, 法院作為投保人, 以法院年度救助資金額度作為保費基數, 向保險公司投保。 對於遭受人身傷害並取得勝訴判決的受害人或其親屬, 因為無法執行或執行不到位,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支付賠償款。

在執行案件中, 常常有勝訴一方因案件執行不能或執行不到位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形, 執行救助險正是破解這種窘境的良方。 執行救助保險有別于傳統司法救助, 其優勢在於救助物件更廣泛;救助額度增值高, 根據協定規定, 投保的救助基金總額能增值1.5倍。

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藍榕概強調, 執行救助保險充分發揮法院在“執行不能”案件中的救助力度, 力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進一步推進民生工程,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簽約儀式後, 現場還進行了首筆保險款賠付5000元。 據悉, 該筆保險款賠付是全省首單出單。

案例

2016年10月, 案發當事人譚某姑、劉某琴與眾被告在佛岡湯塘鎮脈塘村委會榮埔村被告譚某甯的新建房屋處因土地糾紛發生激烈爭吵。

期間因譚某姑、劉某琴動手拔除譚某寧的在建房範本, 被告譚某甯從地上拾起一把柴刀砍向譚某姑, 譚某芳見譚某甯持刀向其父親譚某姑砍去, 用右手阻擋譚某寧砍來的柴刀, 被砍中右手, 並被柴刀割傷。 事後, 原告被送往佛岡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

2017年6月, 原告譚某芳委託司法鑒定所做傷殘鑒定, 鑒定結果為被鑒定人即譚某芳右手損傷評定位十級傷殘。 佛岡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 判決譚某寧持刀致人輕傷, 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賠償12萬多元給被告譚某芳。

2018年1月, 佛岡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後, 依法採取了查詢等執行措施,

發現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受害人譚某芳自受傷後未獲得任何的賠償款, 且因傷患失去基本生活能力, 沒有經濟來源, 導致生活困難, 且還需後續治療,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該案申請人因被執行人的民事侵權行為致其右手十級傷殘, 經訴訟、執行賠償款均未能執行到位, 家庭十分困難。 經佛岡法院合議庭合議, 一致同意對譚某芳給予5000元的司法救助, 佛岡人保財險支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譚某芳司法救助金5000元, 解其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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