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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妻子擅自人流,丈夫能否以生育權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並起訴離婚?

2018-04-19 找法網 遇事找法

一網友問:我和妻子結婚已經三年半了, 在得知妻子懷孕時, 我驚喜萬分。 然而妻子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擅自前往醫院做了人流手術。 我認為妻子的行為極大地損傷了夫妻感情, 嚴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權。 請問, 我能以妻子擅自人流為由要求她賠償我的精神損失並起訴離婚嗎?

找法網律師答:女性有選擇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 應由婦女本人決定。 你妻子擅自人流, 並沒有侵犯你的生育權, 你要求她賠償你的精神損失, 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明確規定,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和妻子關於現在是否生育問題不能協商一致, 婚姻關係存續會導致你的生育意願無法實現,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你的離婚請求後, 經調解無效的, 應以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為由判決離婚。

婚姻關係中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注意此處“同居”與“出軌”的區別)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

1、自然人的人格權和人格權益。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

2、自然人的身份權。 包括監護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3、死者的人格權益。 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一股等。

4、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所有權。 在其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時, 所有權人可以通過侵權責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含有人格利益在內的其他權利。 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可以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態、被侵權人的傷殘情況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

責編:Cam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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