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祁門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 男子紀某一拳將人鼻子打至骨折, 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緩刑六個月。
2017年10月19日10時許, 紀某在祁門縣安淩鎮赤嶺村的冬琴飯店門口遇到了倪某, 雙方就倪某承建的翻修赤嶺村委會時的排水濺到紀某家牆上一事發生糾紛。 在爭吵中, 倪某辱駡了紀某, 後紀某用拳頭朝倪某面部擊打, 導致倪某鼻子受傷出血。 後經祁門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倪某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紀某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並與被害人倪某達成和解協定, 就此賠償倪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紀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輕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於案發後, 被告人紀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同時, 該案因民間糾紛引發, 被害人倪某對糾紛的起因及矛盾激化負有一定的責任, 對紀某可酌情從輕處罰。 加之紀某與被害人倪某達成和解協定, 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罰。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