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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領導遲報漏報安全事故將被問責

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 近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樹立安全發展理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中央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

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 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 按照高品質發展要求, 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 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屬地管理, 完善體制機制, 有效防範安全生產風險, 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促使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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