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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發佈辱警資訊者被拘留!警方提醒:這些事情做不得

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

烈日下被烤得炙熱的“焦警”

大雨中被淋得通透的“澆警”

街道路口糾正違法的“教警”

雖然交警在努力地工作, 維護交通安全和秩序, 有人卻非但不理解, 反而公然惡語相向, 殊不知這已經觸犯了法律。

堅守底線 堅決打擊

4月15日9時許,

朋友圈的一條資訊引起廣大民警的注意。 隨後, 景寧縣公安局鶴溪派出所接到報案稱,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消息辱駡交警。 值班民警立即開展調查, 並迅速鎖定了違法嫌疑人的身份, 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經查:4月10日, 張某某駕駛轎車因“人行道不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被監控設備抓拍,

為泄私憤, 4月15日8時許, 張某某通過微信號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交警違法行為提醒短信截圖, 並配上文字進行辱駡, 社會影響較為惡劣。

4月15日, 景寧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暴力抗法、侮辱員警,

到底傷害了誰?

對於不禮讓行人的處罰, 出發點都是為了市民出行安全, 大家還是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如果對處罰存在異議, 可以申請行政覆議、申訴、訴訟, 若僅僅是為了發洩個人情緒, 公然在社交網路上進行惡意侮辱, 將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

肩負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人民警察, 在正常執法過程中卻遭遇暴力抗法和辱警行為, 人身安全受到傷害, 這背後折射的是部分群眾法律意識的淡薄。

員警的執法權來自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明確授權。 據悉, 2015年8月29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了第五款,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文中所指的“第一款”,內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新增第五款的規定意味著,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進行暴力襲擊的,將按照妨害公務罪規定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這是民警依法履職的底氣所在。不法人員漠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秩序,肆意辱駡、毆打民警和輔警,這實際上是在挑戰法律尊嚴、對抗執法權威,是在以身試法。

人民警察的執法權是人民賦予的,如果員警在執法過程中濫用權利、不規範執法,要發現一起嚴查一起;但是對於依法履職的,規範執法的,應當堅決保護,不能含糊。

暴力抗法和侮辱員警,最終傷害的是法律的尊嚴和群眾的利益;如果今天暴力抗法和侮辱員警者不受到法律制裁,那麼明天又有誰來保護我們的安危冷暖和公平正義?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文中所指的“第一款”,內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新增第五款的規定意味著,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進行暴力襲擊的,將按照妨害公務罪規定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從重處罰”,這是民警依法履職的底氣所在。不法人員漠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秩序,肆意辱駡、毆打民警和輔警,這實際上是在挑戰法律尊嚴、對抗執法權威,是在以身試法。

人民警察的執法權是人民賦予的,如果員警在執法過程中濫用權利、不規範執法,要發現一起嚴查一起;但是對於依法履職的,規範執法的,應當堅決保護,不能含糊。

暴力抗法和侮辱員警,最終傷害的是法律的尊嚴和群眾的利益;如果今天暴力抗法和侮辱員警者不受到法律制裁,那麼明天又有誰來保護我們的安危冷暖和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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