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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江”品牌之爭二審宣判:滬江公司構成虛假宣傳 |沸點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煜)“滬江”系列注冊商標所有者滬江科技教育公司, 與繼承原滬江大學校址和辦學歷史的上海理工大學, 哪一方有權使用“滬江”標識進行宣傳?新京報記者今日(19日)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 上海高院對“滬江”品牌之爭作出終審判決, 滬江公司不構成侵犯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 但構成虛假宣傳, 應立即停止。

公開信息顯示, “滬江”系列品牌所屬公司為“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曾於1998年至2005年間, 在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讀書。 2006年起, 滬江公司先後申請“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商標,

並於2010年至2015年間核准註冊。

另一方面, 民國時的滬江大學, 曾經享譽國內, 培養出包括徐志摩等在內的著名畢業生。 1952年院系調整中, 滬江大學校址及主體併入上海理工大學前身。 上海理工大學官網中, 也將辦學歷史追溯至滬江大學時期。

2016年, 上海理工大學將滬江公司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要求判令滬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註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7年8月,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 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據此判決滬江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 並駁回上海理工大學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 上海理工大學提出上訴,

請求上海高院判決滬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停止將“滬江”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和商標使用。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 2007年, 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開辦滬江外語培訓中心。 2017年12月4日, 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注冊商標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目前尚未有裁定。

上海高院二審認定, 滬江公司與上海理工大學均從事教育行業, 且均涉及外語教學, 其消費群體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 故雙方存在競爭關係。 滬江公司將旗下“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傳, 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關係, 損害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構成虛假宣傳。

原判決事實清楚, 應予以維持。

據此, 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海理工大學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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