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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 | 別讓家庭暴力一點點吞噬我們的婚姻

當我們選擇婚姻的時候,

我們選擇的是什麼?

是幸福, 是安穩, 是餘生。

這本該是一件幸福的事。

但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

當代社會的婚姻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

家庭暴力正在一點點吞噬著我們的婚姻,

給受害者的身心帶來了重大的傷害,

同時也給社會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

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

因為它畢竟是一種野蠻的行為。

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

就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

在家庭暴力中,

受害者多半為婦女,

而老人, 兒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本期的《權益》欄目的主人公陳某在家暴面前勇敢說“不”, 通過法律保障了自己的權益和人身安全。

基本案情

陳某(女)和胡某(男)於2008年9月22日登記結婚, 2009年2月22日育有一子自2014年1月起分居。 陳某曾於2014年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 陳某再次於2016年訴至人民法院, 主張胡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提交病例及照片為證, 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婚生子由陳某撫養, 胡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 胡某認可曾對陳某實施過毆打行為, 但主張夫妻感情並未破裂, 不同意離婚, 不同意婚生子由陳某撫養。

案件辦理過程及結果

一審法院經查:陳某、胡某均無住房, 婚生子目前就讀于北京市某小學, 陳某系江西籍, 胡某系北京籍, 婚生子和胡某同一戶籍。 陳某每月工資三千至四千元, 胡某每月工資三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因瑣事導致感情失和,

且分居已滿兩年, 故判決雙方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 一審法院考慮婚生子目前跟隨胡某生活, 其和胡某系同一戶籍, 且其就讀學校在其戶籍地, 故判決婚生子由胡某撫養;關於陳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由於陳某提交病歷、照片等證據證明胡某對其進行了毆打, 胡某亦認可存在毆打行為, 故一審法院判決胡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金五萬元。 一審判決後, 陳某不服一審法院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判項, 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請求改判婚生子由陳某撫養。

二審法院經查:婚生子除與陳某、胡某共同生活外, 單獨隨陳某生活的時間較長, 陳某文化程度相對較高, 無不良嗜好, 且在北京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 居住在婚生子就讀小學附近的承租房屋內;胡某除在與陳某共同生活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外,

還曾因傷害他人被刑事處罰。 根據上述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在撫養婚生子的條件上具有一定優勢, 而胡某脾氣較為暴躁, 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為, 其個性特徵不適合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另考慮到施暴人存在的不良習氣與暴躁性格, 有可能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產生不良影響。 故判令婚生子由陳某撫育, 更符合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客觀需要, 亦體現了“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及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 二審法院作出判決, 維持一審關於准予離婚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項, 改判婚生子由陳某撫養。

典型意義

離婚糾紛案件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則家庭暴力應作為首要考量因素,直接影響到撫養權的歸屬。

本案中,在法院已認定胡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僅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與胡某相同,以及目前隨胡某生活的情況,即判決未成年子女歸胡某撫養未將家庭暴力作為首要考量因素,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二審法院認為胡某曾因傷害他人被刑事處罰,曾多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上述情形可以認定胡某脾氣較為暴躁,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會產生不良影響,一審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由其撫養有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故二審法院在確認陳某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改判未成年子女由受害方陳某一方撫養該案例從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認為應以家庭暴力作為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首要考量因素,在受害方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不宜判決施暴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而應判決由受害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該案例對於司法實踐中,涉家庭暴力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該案例作出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亦明確了與該案例相同的處理原則:

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小編寄語:

在一段婚姻的破裂中,傷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所以從你選擇了婚姻有了孩子那一刻,你就應該拉好婚姻的那根繩子,負好你的責任,要麼不要,要麼不棄。

典型意義

離婚糾紛案件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則家庭暴力應作為首要考量因素,直接影響到撫養權的歸屬。

本案中,在法院已認定胡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僅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與胡某相同,以及目前隨胡某生活的情況,即判決未成年子女歸胡某撫養未將家庭暴力作為首要考量因素,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二審法院認為胡某曾因傷害他人被刑事處罰,曾多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上述情形可以認定胡某脾氣較為暴躁,不能良好控制自己的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會產生不良影響,一審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由其撫養有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故二審法院在確認陳某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改判未成年子女由受害方陳某一方撫養該案例從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認為應以家庭暴力作為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首要考量因素,在受害方具備撫養條件的情況下,不宜判決施暴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而應判決由受害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該案例對於司法實踐中,涉家庭暴力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該案例作出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亦明確了與該案例相同的處理原則:

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小編寄語:

在一段婚姻的破裂中,傷害最大的就是孩子,所以從你選擇了婚姻有了孩子那一刻,你就應該拉好婚姻的那根繩子,負好你的責任,要麼不要,要麼不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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