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學友·誤診誤出癌症?醫院判賠35%原發病治療費, [544].醫師報,2018-4-12(11)”
來源/找法網
案例
周女士以停經約6個月, 測尿妊反陽性伴不規則陰道出血,
經醫療過錯鑒定認定:醫院對周女士所患疾病的治療過程中存在誤診、誤治的醫療過錯;其過錯與周女士所患疾病絨毛膜癌不存在因果關係;但與其病情加重存在因果關係, 病情加重的參與度為主要責任。 具體增加的治療費用, 因個體差異化療療程不盡相同, 無法具體量化。
法院審理後, 對患者治療費用的50%酌定為因病情加重的經濟損失,
評析
誤診不會誤出癌症, 但誤診難免加大患者治療難度, 增加治療費用, 損害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 由此產生的醫療費, 雖然是治療原發病, 但確也包含因誤診延誤治療需要增加的醫療費用。 根據“近因原則”之法理依據, 若沒有醫療過錯, 治療難度與費用則不會發生。 因這一部分費用是因誤診引發、增加的, 應當由過錯方承擔。
醫法知識
在醫療過錯侵權訴訟中, 醫學文獻中對於醫學界已經達成共識的理論和觀點, 由於已經經過實踐的反復驗證, 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可作為證據使用。 一般來說, 可以將下列醫學文獻作為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的證據使用:
國家藥典資料及衛生行政部門、中華醫學會組織編寫的技術規範;
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所確立的醫療衛生制度;
醫學教材, 其中記載的方法、觀點是醫學界公認的, 而非少數人或個別人的見解;
其他權威醫學文獻, 如《實用內科學》《實用外科學》等所記載的觀點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