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 淅川縣公安局國土資源員警大隊快速出擊, 連續奮戰, 成功破獲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 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馬蹬鎮村民寇某, 被該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 寇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私下與其所在村組幹部寇某某協商, 在本組5戶村民的耕地上挖池塘養殖大閘蟹, 非法佔用耕地6.7畝, 其中嚴重毀壞耕地達6.46畝, 且全部為基本農田。 淅川縣國土局國土資源監察大隊調查後認為, 寇某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 需追究其刑事責任, 遂將此案移交淅川縣公安局。
淅川縣公安局國土資源員警大隊接到警情後, 大隊長楊國清、教導員劉彥明, 立即召集副大隊長李軍、萬化等精幹警力, 組成案件專班, 火速出警, 到達案發地點開展現場勘驗和案件線索摸排工作。 經過大量的走訪瞭解和案情研判, 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寇某的犯罪事實後, 辦案民警果斷出擊, 將寇某抓捕歸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規定, 我國實行農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受國家法律保護, 劃定基本農田後, 十八億畝耕地是我國的耕地紅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不得改變其土地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 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 數量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 即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