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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國土資源員警大隊破獲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

連日來, 淅川縣公安局國土資源員警大隊快速出擊, 連續奮戰, 成功破獲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 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馬蹬鎮村民寇某, 被該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 寇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私下與其所在村組幹部寇某某協商, 在本組5戶村民的耕地上挖池塘養殖大閘蟹, 非法佔用耕地6.7畝, 其中嚴重毀壞耕地達6.46畝, 且全部為基本農田。 淅川縣國土局國土資源監察大隊調查後認為, 寇某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 需追究其刑事責任, 遂將此案移交淅川縣公安局。

淅川縣公安局國土資源員警大隊接到警情後, 大隊長楊國清、教導員劉彥明, 立即召集副大隊長李軍、萬化等精幹警力, 組成案件專班, 火速出警, 到達案發地點開展現場勘驗和案件線索摸排工作。 經過大量的走訪瞭解和案情研判, 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寇某的犯罪事實後, 辦案民警果斷出擊, 將寇某抓捕歸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規定, 我國實行農田保護制度, 基本農田受國家法律保護, 劃定基本農田後, 十八億畝耕地是我國的耕地紅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不得改變其土地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 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 數量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 即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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