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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我嫁的是愛情。”

小白領和富二代意外相戀了, 但富二代媽媽給出的這份婚前協議, 和電視劇演得不一樣啊……

“本以為, 我嫁的是愛情。 ”

文/謝秋

#律師手記# 第4輯

上期的“律師手記”《“親子鑒定沒法做, 他已經火化了。 ”》面世後, 有目光如炬的小夥伴留言, 說賀二小姐的母親雖然早逝, 但賀先生在第二段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子, 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樣一來, 賀二小姐就有權繼承自己母親名下的房產, 問能否從這個角度辯上一辯。

帶著思考看故事, 小編要給這位同學點贊哦。

一般情況下,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大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工資、獎金或是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一方個人財產”外, 第十九條還賦予了夫妻擁有“約定一方個人財產”的權利。 也就是說, 夫妻可以用書面形式約定, 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 才適用法律的一般性規定。

在上一篇賀家的案件中, 小編確實有一個細節沒有提到, 那就是賀先生曾經通過讓妻子簽書面約定的方式, 把自己在第二段婚姻前後購置的所有房產, 都列成了“婚後個人財產”, 所以賀二小姐的生母是沒有任何房產份額的。 這不僅使母女二人更加深切地感到賀先生的精于算計, 同時也是導致賀二小姐和父親感情如此“塑膠”的原因之一。

不少讀者可能覺得, 賀先生這種是少有的絕情之人, 但因為工作關係, 我確實見過不少親兄弟甚至是親父子、親夫妻為了“明算帳”, 把感情遠遠地拋在了金錢之後。

甚至是一些熱戀中的情侶, 也會來律師事務所, 要求簽署《婚前協議》, 把各自的財產情況和分配原則, 寫個一清二楚。 有時我也會在恍惚中質疑, 難道我們真的已經從一個“羞于直接談錢, 覺得最好不要傷感情”的時代, 走進了一個可以大大咧咧說“談感情傷錢”的時代了?

說到這裡, 我想起最近看的一份《婚前協議》, 確實很讓我印象深刻。

那是某個陽光慵懶的午後, 我在辦公室接到一通陌生電話。 略顯青澀的女聲說是朋友介紹, 想諮詢《婚前協議》的事情。

我帶著倦意直言不諱, 說就國內目前的環境, 《婚前協議》並不真的適合每一對未婚夫妻。 從以往的工作經驗來說, 情侶們簽《婚前協議》有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是雙方都認可這種形式,

而不是一廂情願地逼對方簽字, 因為這樣必然會影響感情;二是確實有相對複雜的財產狀況, 比如一方名下有為協力廠商代持的資產, 否則也沒有特別作出書面約定的必要。

“不是我要簽, 是對方, 是對方媽媽逼我簽。 ”對方委委屈屈地說出這句話後, 沉默了半晌, 還是堅持要來跟我面談。

第二天來到律師事務所的, 是個看起來年紀不大的姑娘。 衣著比較樸素, 卻背著個限定色的珍珠魚皮Chanel Le Boy包包。 想起在專櫃看過的價格, 我瞬間感受到了什麼叫“嫉妒到質壁分離”。

助理羅俞拿了杯茶進來, 我示意他坐在一邊記錄。 看到那位姑娘的表情還是有些緊張, 我故作輕鬆道:“包包好漂亮!”

她羞澀地笑了:“男朋友買的,

他是對我挺好。 所以, 本以為, 我嫁的是愛情。 ”說到這, 姑娘的臉上, 再次寫滿了焦慮和憂傷。

故事並不新鮮, 條件不好不壞的姑娘, 畢業後進了個不大不小的私企, 認識了辦公室裡年紀相仿的男同事。 她家境一般, 所以每天帶飯, 竟漸漸俘獲了男同事的胃和心。 再然後, 她發現這位已情根深種的基層員工, 原來不只是公司的小兵, 還是如假包換的小開。

“知道他家裡的情況時我也很意外, 我根本沒想到他是公司Z總的兒子。 因為Z總的大兒子就在我們公司, 這個大家都知道。 ”姑娘有些激動, “可我確實很喜歡他啊, 又不能因為知道了他其實很有錢, 我就下決心分手。 ”

不知是不是看的偶像劇太多, 我發現好像寒門子弟偽裝成出身富貴的公子遭曝光後, 很少能得到女孩子的原諒。但扮得寒酸的貴公子,身份被揭穿後,還是能很快雨過天晴。

反正,姑娘在經過小小的掙扎後,就和公司小開開始談婚論嫁了。女方父母自然是比較滿意,但小開的母親,也就是他們公司白手起家的女老闆Z總,提出來個條件:先簽《婚前協議》,再定婚期。

“朋友說這樣很侮辱人,建議我找律師。”姑娘咬著嘴唇搓著衣角,“我男朋友除了有部車外,名下只有一套已經付清全款的房子,那個本來就是婚前財產,不加名字的話,永遠都跟我沒一點關係,對吧。”

“收益?也就是租金什麼的嗎?那如果房子賣掉,得到的房款算共同的嗎?”女孩的眼睛亮了一下。

果然,在城市森林裡,哪有那麼多天真無知的小白兔。我心裡暗歎一聲,馬上又告訴自己,人家是交了諮詢費的,做律師的不要太多感慨,認真作答便是。看到一邊的羅俞白眼欲翻,我趕緊用眼神提示他做好表情管理。

“是這樣的,《婚姻法》有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過往的很多司法判例中,會把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中的不動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認定為經營所得,歸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你說的出售房屋的房款歸屬問題,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然增值除外,也就是房子不管漲了多少,都跟我沒關係,對吧,這個我也能接受。但你看,這個是Z總要我簽的《婚前協議》。”姑娘小臉煞白地從珍珠魚皮包裡掏出幾張紙。

哎呦喂,這協議果真是寫得老辣。我感覺素未謀面的Z總,精明形象幾乎躍然紙上。除了列明婚前購置的車子房子的權屬問題外,還寫了男方日後以個人名義購置的不動產、車輛,所有工資、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以及繼承、贈與所得,甚至是“娛樂博彩所得”,都屬於“男方婚後個人財產,女方不得主張任何相關權利”。

貌似還是在《婚前協議》裡第一次看到,我忍不住挑眉問了一下“娛樂博彩所得”是什麼情況。姑娘有些不好意思地說:“男朋友有時喜歡過去澳門賭場玩一下,手氣都還不錯,最多的一次好像贏了幾十萬。”

好吧,原來是貧窮限制了我的想像力。

“這份協議,看起來好像對女方比較苛刻,特別是在男方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情況下。”我就事論事道,“你男朋友的意思,是非簽不可嗎?還是說他能和自己家裡溝通一下,不讓你直接去硬碰硬。”

姑娘苦笑了一下:“我男朋友不敢忤逆家裡,跟我說他大嫂就是這樣簽的。而且,還說他媽這次給的彩禮和生育獎金,已經比他大嫂的標準高了。”

嗯,那兩條我倒是也看到了,夠明碼標價的。

“男方將在婚前一次性支付女方家庭三十萬元作為彩禮。”“婚後女方每生育一名子女,男方將支付十萬元作為獎勵。”

我尷尬地清清嗓子:“這個彩禮和獎金的標準,以目前的物價來說倒是不低。”姑娘不高興了:“三十萬,他家的幾部車子每年保養都不止花這個錢。我是在財務部上班的,這些從公司走的賬,我一清二楚。如果我堅持不簽呢?最近和男朋友在看結婚的新房,Z總說我們看中的房子她可以出錢來買,但只能寫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我在考慮堅持不簽《婚前協議》,也不要新房,就住到他現在的房子裡,結婚以後再想辦法賣掉,重新買房。我朋友說,如果不簽這個協議的話,婚後買的房子就算只寫他一個人的名字,也是我們的共同財產。”

我潑了盆冷水:“剛剛說過,司法解釋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出售婚前房產,只是通過交易的行為改變了個人財產價值的表現形式。所以如果新房子的出資來源實際是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將來萬一要分割的話,還是會在新房的市場價值中先扣除對方的出資部分,剩餘部分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這不公平啊,萬一過幾年我被掃地出門了,豈不是什麼都拿不到啊!”姑娘聲音有些發抖。

“是啊,如果找一個家裡什麼都沒有的,也沒有這個煩惱了。”姑娘把協議折好放進包裡。

“那你又會有其他的煩惱了啊。貧賤夫妻,不是那麼好當的。”我也不知道自己這麼說算不算是寬慰。

“好吧,謝謝你,律師。我跟家裡人說一下,還是簽了算了,因為Z總非常堅持。將來結婚了,再想辦法用兩個人的名字買房子吧,其他的以後可能還要找你諮詢怎麼安排比較好。唉,算來算去真累心,本以為,我嫁的是愛情。”

聽到姑娘起身時再次重複這句話,我的感覺有點怪。待她離開後,一直坐在旁邊沒吭聲的羅俞終於翻了個白眼:“好意思說什麼愛情,我覺得她就是嫁給對方的家庭。人家老太太白手起家打下的江山,憑什麼直接送出去。有些女孩子,又怕人家說自己貪錢,又狠不下心不貪,怪誰咯?要我是那家的兒子,我也要求女朋友簽了再結婚。”

看著氣呼呼的花美男羅俞,我也忍不住想,要自己是那家的未來兒媳,到底又簽不簽呢?

本期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本期編輯團

主稿人:謝秋;審稿:夏小婷;校對:等等;美編:林遠方;排版:史上最可愛的排版小分隊

本文為原創文章,轉載時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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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能得到女孩子的原諒。但扮得寒酸的貴公子,身份被揭穿後,還是能很快雨過天晴。

反正,姑娘在經過小小的掙扎後,就和公司小開開始談婚論嫁了。女方父母自然是比較滿意,但小開的母親,也就是他們公司白手起家的女老闆Z總,提出來個條件:先簽《婚前協議》,再定婚期。

“朋友說這樣很侮辱人,建議我找律師。”姑娘咬著嘴唇搓著衣角,“我男朋友除了有部車外,名下只有一套已經付清全款的房子,那個本來就是婚前財產,不加名字的話,永遠都跟我沒一點關係,對吧。”

“收益?也就是租金什麼的嗎?那如果房子賣掉,得到的房款算共同的嗎?”女孩的眼睛亮了一下。

果然,在城市森林裡,哪有那麼多天真無知的小白兔。我心裡暗歎一聲,馬上又告訴自己,人家是交了諮詢費的,做律師的不要太多感慨,認真作答便是。看到一邊的羅俞白眼欲翻,我趕緊用眼神提示他做好表情管理。

“是這樣的,《婚姻法》有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過往的很多司法判例中,會把一方婚後個人財產中的不動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認定為經營所得,歸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你說的出售房屋的房款歸屬問題,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然增值除外,也就是房子不管漲了多少,都跟我沒關係,對吧,這個我也能接受。但你看,這個是Z總要我簽的《婚前協議》。”姑娘小臉煞白地從珍珠魚皮包裡掏出幾張紙。

哎呦喂,這協議果真是寫得老辣。我感覺素未謀面的Z總,精明形象幾乎躍然紙上。除了列明婚前購置的車子房子的權屬問題外,還寫了男方日後以個人名義購置的不動產、車輛,所有工資、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以及繼承、贈與所得,甚至是“娛樂博彩所得”,都屬於“男方婚後個人財產,女方不得主張任何相關權利”。

貌似還是在《婚前協議》裡第一次看到,我忍不住挑眉問了一下“娛樂博彩所得”是什麼情況。姑娘有些不好意思地說:“男朋友有時喜歡過去澳門賭場玩一下,手氣都還不錯,最多的一次好像贏了幾十萬。”

好吧,原來是貧窮限制了我的想像力。

“這份協議,看起來好像對女方比較苛刻,特別是在男方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情況下。”我就事論事道,“你男朋友的意思,是非簽不可嗎?還是說他能和自己家裡溝通一下,不讓你直接去硬碰硬。”

姑娘苦笑了一下:“我男朋友不敢忤逆家裡,跟我說他大嫂就是這樣簽的。而且,還說他媽這次給的彩禮和生育獎金,已經比他大嫂的標準高了。”

嗯,那兩條我倒是也看到了,夠明碼標價的。

“男方將在婚前一次性支付女方家庭三十萬元作為彩禮。”“婚後女方每生育一名子女,男方將支付十萬元作為獎勵。”

我尷尬地清清嗓子:“這個彩禮和獎金的標準,以目前的物價來說倒是不低。”姑娘不高興了:“三十萬,他家的幾部車子每年保養都不止花這個錢。我是在財務部上班的,這些從公司走的賬,我一清二楚。如果我堅持不簽呢?最近和男朋友在看結婚的新房,Z總說我們看中的房子她可以出錢來買,但只能寫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我在考慮堅持不簽《婚前協議》,也不要新房,就住到他現在的房子裡,結婚以後再想辦法賣掉,重新買房。我朋友說,如果不簽這個協議的話,婚後買的房子就算只寫他一個人的名字,也是我們的共同財產。”

我潑了盆冷水:“剛剛說過,司法解釋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出售婚前房產,只是通過交易的行為改變了個人財產價值的表現形式。所以如果新房子的出資來源實際是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將來萬一要分割的話,還是會在新房的市場價值中先扣除對方的出資部分,剩餘部分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這不公平啊,萬一過幾年我被掃地出門了,豈不是什麼都拿不到啊!”姑娘聲音有些發抖。

“是啊,如果找一個家裡什麼都沒有的,也沒有這個煩惱了。”姑娘把協議折好放進包裡。

“那你又會有其他的煩惱了啊。貧賤夫妻,不是那麼好當的。”我也不知道自己這麼說算不算是寬慰。

“好吧,謝謝你,律師。我跟家裡人說一下,還是簽了算了,因為Z總非常堅持。將來結婚了,再想辦法用兩個人的名字買房子吧,其他的以後可能還要找你諮詢怎麼安排比較好。唉,算來算去真累心,本以為,我嫁的是愛情。”

聽到姑娘起身時再次重複這句話,我的感覺有點怪。待她離開後,一直坐在旁邊沒吭聲的羅俞終於翻了個白眼:“好意思說什麼愛情,我覺得她就是嫁給對方的家庭。人家老太太白手起家打下的江山,憑什麼直接送出去。有些女孩子,又怕人家說自己貪錢,又狠不下心不貪,怪誰咯?要我是那家的兒子,我也要求女朋友簽了再結婚。”

看著氣呼呼的花美男羅俞,我也忍不住想,要自己是那家的未來兒媳,到底又簽不簽呢?

本期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本期編輯團

主稿人:謝秋;審稿:夏小婷;校對:等等;美編:林遠方;排版:史上最可愛的排版小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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