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本身, 成立危險駕駛罪。
2、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 發生重大事故, 造成嚴重後果的, 成立危險物品肇事罪。
3、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及公共安全, 又由於闖紅燈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的, 則應以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並罰。
1、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例如, 因飆車或醉駕行為而過失致人傷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如果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不是由飆車或者醉駕行為所引|起, 而是由其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所引起,則應以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實行並罰。
誣告罪
誣告陷害罪是故意犯罪, 在責任形式方面, 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告發的是虛假的犯罪事實。 為了防止不當限制公民的告發權, 應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告發的確實是虛假的犯罪事實。 因此, 當A估計B實施了某犯罪行為, 認識到自己所告發的B的犯罪事實僅具有可能性時而告發的, 不成立誣告陷害罪。
非法經營罪
下列行為都成立非法經營罪:
(1) 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 情節嚴重的。
(2) 仲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
(3)違反國家規定, 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 募集基金, 情節嚴重的。
(4)違反國家規定採挖、銷售、收購麻黃草,
盜竊罪
如下三種情形都成立盜竊罪, 而非盜伐林木罪:
(1)非法實施採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 謀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
(2)盜伐已經枯死、病死的林木的。
(3)盜伐樹木的數量沒有達到盜伐林木罪的定罪標準但達到盜竊罪的定罪標準的。
非法行醫醫療罪
1、非法行醫罪是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 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特定的個人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活動, 就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管理法益,不成立非法行醫罪。
2、被害人的承諾不阻卻非法行醫的違法性。 理由在於: 該罪的法益是國家醫療管理秩序。 對於公法益, 被害人的承諾是無效的。
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罪中的“販賣”, 不能從字面意義上理解為“買進後再賣出”, 而應解釋為單純的出賣即可, 否則將不當地縮小該罪的成立犯罪。 因此,接受他人贈與的毒品後出賣的, 撿拾毒品後又出賣的,將父輩、祖輩留下來的毒品予以出賣的, 都可以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拐賣婦女兒童
根據2016年11月14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1、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 應當認定為“偷盜嬰幼兒”,成立拐賣兒童罪, 且應加重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犯罪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環評
根據2016年12月23日最新的司法解釋,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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