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並發佈了《排汙單位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 總則(試行)》(HJ944-2018), 作為規範《固定污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無行業排汙許可技術規範的排汙單位開展台賬管理和編制提交執行報告的依據, 也為其他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的編制工作統一相關要求。
該標準對排汙許可證環境管理台賬記錄的目的、形式、內容、頻次和保存以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分類、編制流程及原則、編制內容、上報頻次等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排汙單位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 總則(試行)》(HJ944-2018)於2018年3月27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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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在排汙許可證申請階段,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排汙單位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環境管理台賬資訊表”。
本標準適用於《固定污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無行業排汙許可證技術規範的排汙單位, 主要包括以下4類:
1、部分未列入標準制定計劃行業(如衛生材料及醫藥用品製造工業和汽車、摩托車修理業等);
2、行業技術規範中未做出規定行業(水泥工業中的石灰製造行業和玻璃工業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業等);
3、符合《名錄》第六條規定的其他行業;
4、尚未編制技術規範的行業。
同時, 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中“環境管理台賬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可參考本標準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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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環境管理台賬是結合排汙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工作需要, 規定排汙許可體系中台賬管理應記錄的內容, 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生產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監測情況等, 並確定環境管理台賬是排汙單位自證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據。
執行報告是結合排汙許可證核發、執行、監管工作需要, 規定了執行報告上報內容, 包括生產資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按證排汙情況等,
為明確電子存儲的路徑, 本標準增加了電子化存儲的定義, 明確記錄內容以試算表或文字資料的形式記錄在硬碟、光碟等電子存放裝置內的存儲方式。
執行報告週期至少每年、每季度(或月度)上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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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台賬記錄要求
根據《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結合資訊平臺填報內容, 本標準給出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內容, 包括基本資訊、生產設施運行管理資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資訊、監測記錄資訊及其他環境管理資訊記錄要求。 排汙單位以環境管理台賬的形式, 記錄排汙許可證中要求的台賬記錄內容,
簡化管理排汙單位可僅記錄與污染物排放直接相關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資訊和監測記錄資訊, 記錄頻次可視情況降低。
根據現行企業記錄形式, 環境管理台賬存儲形式分為電子化存儲和紙質存儲兩種。 為貫徹本次制度改革的要求, 不增加企業負擔, 未對優先記錄的形式進行規定, 也未規定具體的格式, 只需包含本標準規定記錄內容留存備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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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本標準根據資料收集與分析、編制報告、品質控制、提交四個階段給出了執行報告的編制流程。
根據《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資訊平臺填報內容,本標準給出了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分類、編制流程及原則、編制內容和上報頻次,其中執行報告分類、編制內容及上報頻次與《火電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造紙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中的執行報告編制規範章節對照,給出了具體的要求。
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按照報告週期進行分類,分別為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度執行報告等。
排汙單位應對提交的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各項內容和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自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次要求排汙單位應作出書面承諾,承諾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提交的內容和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將積極配合調查,並依法接受處罰。承諾書應作為紙質版執行報告的內容一併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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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分為一般時段和特殊時段分別進行記錄和合規判定。
一般時段的廢氣、廢水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應按季度分別填報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如有)、火炬源等其他排放情形(如有)合計許可排放量、實際排放量、是否超標及超標原因;其中排放口編號可自動生成,第一、二、三季度實際排放量可從季報中自動獲取,排汙單位僅需填報第四季度實際排放量,系統即可自動計算全年排放量。
特殊時段廢氣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應按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和冬季污染防控分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日期、廢氣類型、排放口編號/設施編號、污染物、許可日排放量、實際日排放量、許可月排放量、實際月排放量等。對於排汙許可證中有日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寫許可日排放量和實際日排放量,有月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寫許可月排放量和實際月排放量。
對於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超標的,記錄具體日期、時間、機組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是對排放濃度或者排放量超標情況的匯總統計。
對於點火開爐、啟(停)機、大修檢修等非正常工況,應匯總報告週期內非正常工況發生的原因、次數、起止時間及防治措施等,並分別說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並分析達標情況。可進行達標判定豁免的,也應進行相應的說明。
記錄報告週期內實際排放量與生產負荷之間的關係,可通過推算反映滿負荷情況下的實際排放量情況。
另外,本技術規範專門針對重點管理企業和簡化管理企業分別設計了執行報告的填報表格,便於企業對號入座,便捷填報,詳見附錄 F 和附錄 G 。
根據《排汙授權管理暫行規定》、《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資訊平臺填報內容,本標準給出了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分類、編制流程及原則、編制內容和上報頻次,其中執行報告分類、編制內容及上報頻次與《火電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造紙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中的執行報告編制規範章節對照,給出了具體的要求。
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按照報告週期進行分類,分別為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度執行報告等。
排汙單位應對提交的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各項內容和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自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次要求排汙單位應作出書面承諾,承諾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提交的內容和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將積極配合調查,並依法接受處罰。承諾書應作為紙質版執行報告的內容一併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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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分為一般時段和特殊時段分別進行記錄和合規判定。
一般時段的廢氣、廢水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應按季度分別填報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無組織排放(如有)、火炬源等其他排放情形(如有)合計許可排放量、實際排放量、是否超標及超標原因;其中排放口編號可自動生成,第一、二、三季度實際排放量可從季報中自動獲取,排汙單位僅需填報第四季度實際排放量,系統即可自動計算全年排放量。
特殊時段廢氣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應按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和冬季污染防控分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日期、廢氣類型、排放口編號/設施編號、污染物、許可日排放量、實際日排放量、許可月排放量、實際月排放量等。對於排汙許可證中有日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寫許可日排放量和實際日排放量,有月排放量限值要求的,填寫許可月排放量和實際月排放量。
對於排放濃度或排放量超標的,記錄具體日期、時間、機組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是對排放濃度或者排放量超標情況的匯總統計。
對於點火開爐、啟(停)機、大修檢修等非正常工況,應匯總報告週期內非正常工況發生的原因、次數、起止時間及防治措施等,並分別說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並分析達標情況。可進行達標判定豁免的,也應進行相應的說明。
記錄報告週期內實際排放量與生產負荷之間的關係,可通過推算反映滿負荷情況下的實際排放量情況。
另外,本技術規範專門針對重點管理企業和簡化管理企業分別設計了執行報告的填報表格,便於企業對號入座,便捷填報,詳見附錄 F 和附錄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