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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刑法主講老師柏浪濤老師的案例及解析五

9、甲尾隨婦女乙進入街頭公共廁所, 裡面沒有其他人, 在廁所一個隔間裡, 甲強姦乙, 乙呼救, 廁所牆外站著一群小混混, 知道甲在裡面強姦,

大聲起哄喊叫, 甲是聾子, 聽不見外面喊叫, 乙能聽見。 甲是否構成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

解析:成立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 要求主客觀相一致。 甲認識到在強姦, 認識到在公共場所強姦, 但沒有認識到當眾強姦。 雖然當眾不要求當面, 可包括看不見但聽得見, 但是這也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有眾人在聽見, 自己在這種氛圍下強姦。 甲沒有認識到這一點, 故不構成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

10、討債案:乙向甲借款50萬元後, 很久不還。 某天, 甲帶了三個人開車去找乙。 行至一大橋上(橋下是河, 河面與橋面距離幾十米)時, 甲和乙就在橋上談判。 乙說:“你不要逼我了, 再逼我, 我乾脆死了, 反正我也還不上。 ”甲說:“那你要這麼說, 就寫個遺書吧。

”乙就寫了遺書:“今生還不上了, 來世做牛做馬也還給你。 ”然後, 乙自己拿著這個遺書坐在大橋的欄杆上抽煙, 甲等四人就陪著乙站著, 也沒有對乙實施任何行為。 十幾分鐘後, 乙說了一聲“我跳了”, 然後, 就真的跳下去。 甲見此情景, 離開了。 第二天發現乙死亡了。 甲的辯解是, 首先我不知道被害人真的會跳;其次, 當他跳下去之後, 我只是覺得他可能是逃走了。

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一, 甲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 並沒有採取強制手段剝奪乙的人身自由。 由於甲的行為不是非法拘禁, 故不會成為先行行為而產生救乙的義務, 不構成不作為。 二, 甲不屬於教唆他人自殺, 但屬於心理性幫助他人自殺。 幫助他人自殺是否有罪,

存在觀點展示, 一是基於共犯從屬性, 認為無罪。 二是認為有罪。

柏浪濤老師是司法考試國家級輔導專家, 司法考試德日新理論宣導者, 司法考試命題人嫡傳弟子, 講課重點突出, 脈絡清晰, 化繁為簡, 刀下見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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