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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答疑】匯算清繳十大熱點問題解答!

201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進入尾聲,

只有31個工作日了,

不少會計朋友正在為它焦慮不安 !

申報表變化那麼大!

填錯怎麼辦!

新政策出臺一大堆!

用錯怎麼補救!

金三預警變態強!

預警怎麼處理!

稽查手段超智能!

稽查怎麼應對!

……

工程浩大,

難度可預見,

會計表示,

不敢隨便下手啊!

今天, 小編就匯算清繳的常見細節問題進行盤點, 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掃清誤區與疑惑, 做好匯算清繳攻堅戰準備!!!

1

問:企業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 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 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 應併入收入總額, 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問:企業將資產用於償債,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進行處理, 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 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 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80號第二條: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 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3

問:納稅人獲得政府的獎勵費, 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 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 企業應根據收到的獎勵資金據實判斷資金是否有專項用途, 是否同時滿足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三個條件。

4

問:企業在2017年度因銷售折讓, 將2016年度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紅字沖減,

是否需要調整該年度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企業因售出品的品質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商銷售折讓,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 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5

問:企業將持有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 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對於用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轉增股本而取得的股票收益, 企業所得稅上也可作免稅收入。 用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轉增股本可視為分二步處理:第一步視同股息分配, 符合條件的投資企業可確認為免稅收入;第二步用分得的股息進行再投資, 同時增加投資的計稅基礎。所以,對於企業分得的股票股利或實物股利,在確認免稅同時,也要確認相應的計稅基礎,這樣的免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免稅。

6

問:企業以買一贈一的方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7

問: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持有期間發生評估增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評估增值不涉及該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則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8

問: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檔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9

問: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有什麼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檔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0

問:企業將自產的手機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企業所得稅上是否視同銷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同時增加投資的計稅基礎。所以,對於企業分得的股票股利或實物股利,在確認免稅同時,也要確認相應的計稅基礎,這樣的免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免稅。

6

問:企業以買一贈一的方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7

問: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持有期間發生評估增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評估增值不涉及該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則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8

問: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檔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9

問: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有什麼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檔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0

問:企業將自產的手機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企業所得稅上是否視同銷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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