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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液化石油氣少一半重 煤氣公司五倍賠償

南都315特刊報導:2016年9月2日, 珠海質監局接到12345市民服務熱線管理中心轉來的關於陳女士投訴某煤氣公司瓶裝液化石油氣缺斤少兩的行政投訴擬辦事項。 陳女士稱, 2016年3月份在市某煤氣公司購買了一瓶液化石油氣備用, 9月初因原液化石油氣用完, 在搬動備用瓶的過程中發現液化石油氣瓶重量較輕, 自行稱重後發現液化石油氣重量嚴重不足, 於是通過電話向市民服務熱線投訴, 希望質監局能夠協調解決。

經珠海質監局工作人員核查, 涉事液化石油氣瓶封口完整, 確為該煤氣公司充裝且於2016年3月份送貨上門,

空瓶標重16 .7公斤, 實瓶稱重為23.7公斤, 液化石油氣重量僅7公斤(注:液化石油氣法定充裝量應為14.0- 14.9公斤)。 在珠海質監局工作人員的組織下, 雙方于陳女士家中當面進行協商。

陳女士提出訴求: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充裝重量必須不少於14公斤, 經其初步核實, 其家中備用瓶的充裝重量約為7公斤, 重量缺少一半, 要求假一賠十, 且需要進行現金結算。

廠家認為:經其初步檢測, 未發現氣瓶存在漏氣等行為。 而且該公司液化石油氣充裝量為電腦控制, 每只氣瓶重量都經過人工複查, 不可能存在短斤缺兩的問題。 至於實際上氣瓶重量不夠的情況, 可能是在運輸或者送貨過程中碰到了氣瓶閥門, 導致氣瓶產生輕微洩漏現象,

造成放置半年後的氣瓶總重嚴重不合格。 廠家願意免費為陳女士更換一瓶液化石油氣。

因爭議較大初步協調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最終, 經珠海市質監局人員多次調解, 雙方達成一致:商家賠償陳女士五瓶液化石油氣, 不受氣體價格波動影響, 並按陳女士要求免費送貨上門, 陳女士不再就同一事項進行任何方式的申訴。

案例點評

本案液化石油氣淨含量不足是客觀事實, 查明原因是關鍵, 但因氣瓶充裝、銷售時間長達半年, 珠海市質監局已無法對同一批次的液化石油氣瓶進行抽樣檢驗, 不能對比同一批次的液化石油氣產品淨含量是否合格, 且涉事液化石油氣瓶充裝重量僅為合格重量的一半左右不符合常理,

也從未發現此種情況的缺斤少兩行為, 商家的解釋比較合理。 在無法查明原因厘清責任的情況下, 經珠海市質監局努力協調, 最終妥善處理了爭議, 維護了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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