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麗在結婚後一同來到大城市打拼。 小王首付了一套房, 每月的放貸兩人共同承擔, 之後兩人感情破裂, 小李提出離婚並要求平分房子,
1、男方或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買房, 且戶主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
這很好理解, 也是很常見的一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 不管是男方還是他父母買的房子, 都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離婚時不做共同財產分割。 即使房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值的部分, 仍然屬於男方個人, 離婚時女方也無法取得補償。
2、婚前男方首付且登記在自己名下, 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
這種情況也是很常見的。 結婚之前, 女方父母一般都會要求男方至少首付一套房子, 婚後共同償還貸款。 然而此房子是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在離婚時, 這套房子仍舊屬於男方的, 女方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3、男方父母在夫妻婚後出資買房, 並且明確說明是贈與給男方。
4、男方父母遺囑中明確只給男方的房產。
在遺產的繼承中, 有一條規定: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財產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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