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滬江”商標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被告滬江公司持有“滬江”商標並沒有構成商標侵權, 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構成虛假宣傳, 責令被告立即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 並駁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學要求停止將“滬江”作為企業字型大小和商標使用的申請。
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有著深厚淵源。 1952年全國院校大調整, 原滬江大學部分院系併入今上海理工大學, 滬江大學校址及附屬房屋則全部劃給上海工業學校;其後上海工業學校歷經多次變遷亦成為今上海理工大學的一部分。
滬江公司成立於2009年, 其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於1998年至2005年間在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就讀。
2016年, 上海理工大學以“滬江”標識為其未註冊馳名商標為由, 將滬江公司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滬江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不正當競爭等。
2017年8月,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原滬江大學與上海理工大學雖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 但自1952年以來, “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 因此不能認定“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型大小;上海理工大學使用“滬江”標識主要為內部使用,
但是滬江公司在使用“滬江”標識時, 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傳, 這足以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存在關聯關係,
針對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上海理工大學和滬江公司皆不認可, 因此此案再度被上述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此後上海高院經過認真審查, 終審駁回上訴, 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