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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員工在公司遭遇以下3種情況,可以立即離職並要求賠償!

員工經常會在公司遭遇很多不公平的對待, 大多數為了保住工作選擇忍氣吞聲。

可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選擇容忍, 畢竟如果公司的做法太過分的話, 員工還是有反擊的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員工在公司如果遭遇了以下3種情況, 那麼就可以立即提出離職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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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這是現在很常見的現象。

殊不知, 公司的這一做法, 是違法行為,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 不然就別打臉充胖子開公司。

有些員工工作了幾年甚至十幾年, 卻沒有社保, 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嚴重受到侵害。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 員工就可以馬上離職, 並且要求公司補繳在職期間的所有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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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員工為什麼來工作, 說到底還是為了賺錢。

如果一個公司連最基本的勞動報酬都不能及時或者足額發放給員工, 那麼這樣的公司還有繼續待著的必要嗎?

出現這種情況, 請立即收集好證據離職, 然後再來上訴要求得到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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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舉個簡單的案例, 某公司規定員工遲到的懲罰措施, 遲到1分鐘扣除10元, 時間以此類推, 如果遲到20分鐘, 那麼這個月的工資全部扣除。

這種規定顯然是違法的,

因為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員工遲到20分鐘就將被扣除當月所有的工資。

遇到如此沒有人性的公司, 員工應當馬上離職, 然後再索要賠償, 畢竟幹了活卻拿不到錢, 賠本的買賣不能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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