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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息縣首例幼稚園園長因超載被判刑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入罪範圍, 校車超載正式“入刑”。 2018年4月12日, 羅山縣某幼稚園園長和校車司機坐到息縣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該案是息縣首例校車超載園長被判刑的危險駕駛罪案。

事件

2018年1月15日16時許, 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在S337省道息縣孫廟鄉范樓村路段查獲一輛經過改裝的麵包車, 經查, 車上共有25名學生, 加上1名駕駛員和1名隨車老師, 這輛核載5人的麵包車充當校車搭載了27人, 屬於嚴重超載。 息縣公安局以危險駕駛罪對司機張某海、園長張某水移送息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息縣人民檢察院審查以危險駕駛罪向息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判決

息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2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 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海根據園長張某水的安排用改裝的麵包車輛充當校車, 並嚴重超載, 二人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其行為均觸犯刑法, 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所駕駛的車輛屬於非專用校車, 張某海無校車駕駛資格, 並嚴重超載, 建議法院從重處罰, 息縣法院審理後當庭宣判, 司機張某海、園長張某水均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並處罰金3000元。

釋法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八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進行修改, 在第一款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定罪入刑。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嚴重超載、超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很多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為了牟利,

指使或者放任超員超速的行為, 因此《刑九》將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擴大到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 加大了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監管責任。

警示

在各級對校車安全言之諄諄和三令五申的情況下, 仍有園長如此視校車安全有關規定為耳旁風, 不計後果的頂風而上, 竟然讓核載5人的麵包車超載高達440%, 如此幼稚園校長膽大妄為, 無法無天。 這是對法律的無視, 安全無意識, 缺乏對生命的敬畏, 利益熏心, 抱著一種僥倖心理。 受到法律的懲罰, 實屬咎由自取。

校車超載司機園長被判刑, 是一面鏡子, 再次敲響了安全警鐘。 校車超載, 不是個小問題, 而是事關孩子的人身安全的大問題, 容忍校車超載, 就是對生命的褻瀆。

有關部門應該主動出擊, 上路加強安全檢查監督, 進行集中整治, 拉網式排查校車存在的問題, 實施“零容忍”, 逢車必查, 及時消除隱患。 對超載校車不僅是處罰駕駛人, 而是嚴厲處罰校車所在單位, 進行責任追究, 讓他們“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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