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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丨監察法釋義⑰:監察事項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複雜, 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 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釋義

本條是關於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原則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對監察事項的一般管轄原則做出補充, 使監察事項能夠實事求是、高效地得到辦理。

“指定管轄”, 是指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而確定監察事項的管轄機關。 “報請提級管轄”, 是指監察機關因法定事由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原本屬於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

本條分兩款。 第一款規定的是指定管轄原則。 一方面, 對於原本屬於自己所管轄的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指定給所轄的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比如, 省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本省內的某個市級監察委員會管轄。 規定指定管轄, 體現了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 同時也能夠增強工作靈活性。 進行指定管轄的主要原因是根據工作需要, 在指定時上級監察機關要予以通盤考慮。 比如, 上級監察機關的工作任務比較飽滿, 而下級監察機關的人員和能力又足以承擔移交給其辦理的監察事項, 為儘快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另一方面,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自己所轄的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一般適用於以下情況:(1)地域管轄不明的監察事項。
比如, 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由分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監察物件共同所為, 可以由上級監察機關指定其中一個下級監察機關將有管轄權的監察物件的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交由另一個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2)由於各種原因, 原來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不適宜或者不能辦理某監察事項。 比如, 為了排除干擾,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指定該監察機關將該監察事項交由其他監察機關辦理, 以保證監察事項能夠得到正確、及時處理。

第二款規定的是報請提級管轄原則。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一般管轄的分工, 盡全力管好自己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但是, 當監察機關考慮到所在地方的實際情況,

以及本機關的地位、能力, 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實屬重大、複雜, 而盡自己力量不能或者不適宜管轄的, 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監察機關認為有重大影響、由上級監察機關辦理更為適宜的監察事項;(2)監察機關不便辦理的重大、複雜監察事項, 以及自己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監察事項;(3)因其他原因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重大、複雜監察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 上級監察機關進行指定管轄, 要根據辦理監察事項的實際需要和下級監察機關的辦理能力等因素確定, 不能把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一概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 當“甩手掌櫃”;也不能不顧實際情況進行指定,

造成下級監察機關工作上的混亂, 影響監察實效。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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