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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澗縣城管局原局長王振勝貪污索賄被判刑

上任局長三年, 清澗縣城管局原局長王振勝被查出多項問題, 涉及多項罪名。 近日, 清澗縣法院作出判決, 王振勝犯貪污、受賄罪, 執行有期徒刑4年。

城管局長被免于刑事處罰後發現漏罪

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 王振勝任清澗縣城管局局長, 2014年7月31日因犯貪污罪被清澗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受賄刑拘。 武崇衛是王振勝的下屬, 原在清澗縣城管局工作, 2017年9月20日, 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

華商報記者瞭解到, 2011年清澗縣政府決定以招商引資的形式改造城管局舊樓, 責令城管局拿提案報政府常務會決定。

2012年專案啟動, 無資質的張某想承攬此項工程, 通過武崇衛疏通關係, 後又通過白某找到咸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掛靠公司。 張某為獲得該專案的開發權, 通過武崇衛給時任城管局局長的王振勝送了18萬元, 王振勝向縣政府上報提案後, 卻讓還沒有招標的咸陽某房地產公司代表白某參與縣長辦公會議, 後在招標中會意評審會主持人黃某, 使該公司順利中標, 並在單位三樓騰出一間辦公室, 作為開發商的專案部。

法院認定, 王振勝在擔任清澗縣城管局局長3年期間, 利用職務之便,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賄款31萬元, 索賄15萬元, 王振勝利用職務之便, 採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手段套取單位公款176642元。

武崇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幫助張某向王振勝行賄人民幣18萬元,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局長索賄情節嚴重 獲刑三年半

近日清澗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 王振勝具有索賄情節, 應依法從重處罰。 武崇衛犯罪情節較輕, 自願接受財產刑處罰, 有悔罪表現, 結合社區調查情況,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故可對其宣告緩刑。 為打擊刑事犯罪, 確保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判決王振勝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犯貪污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武崇衛犯行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告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華商報記者瞭解到,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華商報記者 祁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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