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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對中心城區客運人力三輪車進行綜合整治

客運人力三輪車上加裝電瓶

四川新聞網樂山4月19日訊(黃凱 文/圖)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確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有序,

維護樂山中心城區旅遊城市的良好形象。 4月18日, 樂山市交警支隊在中心城區開展了客運人力三輪車綜合整治行動。

在樂山市中心城區和大佛景區, 樂山市交警支隊對客運人力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違反錯時營運、“五個統一”等違法行為進行了依法查處, 依法調查給人力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車行、維修店並協調相關部門加大從源頭上查處非法加裝動力裝置的行為, 依法糾正亂停亂放、聚集待客、逆向行駛、不按交通信號指示燈行駛等違法行為。

客運人力三輪車上拆下的電瓶

當天, 樂山市交警支隊共出動警力26人, 警車5輛, 共檢查各類非機動車80台次, 其中, 警告教育輕微違法行為人58人次, 暫扣人力三輪車47輛, 收繳非法動力裝置110套, 移交城管銷毀處理非法營運三輪車1輛, 銷毀違規粘貼商業廣告畫35張, 發放宣傳資料500餘份。

此次整治行動將持續至6月30日。

資料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三輪車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9款之規定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 處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強制措施第三十五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 並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 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 除作為證據保存外,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 依法予以銷毀。 《樂山市中心城區客運人力三輪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9款之規定客運人力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樂山市中心城區客運人力三輪車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2款轉借、挪用、塗改車輛號牌和營運執照, 加裝動力裝置的處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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