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在餐館用餐時, 由於服務員操作不當, 將點燃的酒精塊甩到她身上, 造成腹部和腿部等處燒傷。 為此, 郭女士起訴至法院, 要求餐館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 近日, 通州法院審結了此案, 郭女士獲賠8000餘元。
去年7月23日下午, 郭女士與好友到通州某餐館就餐。 其間, 餐館服務人員操作不當, 將點燃的酒精塊甩到郭女士身上, 火焰迅速在她的雙腿及上身蔓延開來。 情急之下, 郭女士在好友的幫助下將衣服撕扯下來, 幾近赤身裸體才避免被進一步燒傷。 經醫院診斷, 郭女士為二度熱燒傷, 腹部、左上肢、雙下肢燒傷。
庭審中, 餐館認為郭女士索要的賠償數額太高, 希望法院根據案情降低賠償標準。 經過審理, 法院依法判決餐館賠償郭女士各項損失合計8000餘元, 雙方均未上訴。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