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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就餐被燒傷 女子獲賠償

郭女士在餐館用餐時, 由於服務員操作不當, 將點燃的酒精塊甩到她身上, 造成腹部和腿部等處燒傷。 為此, 郭女士起訴至法院, 要求餐館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 近日, 通州法院審結了此案, 郭女士獲賠8000餘元。

去年7月23日下午, 郭女士與好友到通州某餐館就餐。 其間, 餐館服務人員操作不當, 將點燃的酒精塊甩到郭女士身上, 火焰迅速在她的雙腿及上身蔓延開來。 情急之下, 郭女士在好友的幫助下將衣服撕扯下來, 幾近赤身裸體才避免被進一步燒傷。 經醫院診斷, 郭女士為二度熱燒傷, 腹部、左上肢、雙下肢燒傷。

此後, 她多次去醫院治療, 而餐館只前期墊付了部分醫藥費用。 雙方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 故郭女士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 餐館認為郭女士索要的賠償數額太高, 希望法院根據案情降低賠償標準。 經過審理, 法院依法判決餐館賠償郭女士各項損失合計8000餘元, 雙方均未上訴。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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