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小編的閨蜜總是抱怨說,
男朋友公司經常讓其強行加班,
加班時間還特長,
從早上9點到晚上10點,
沒時間陪我不說,
公司還不給加班費。
真是拿著買白菜的錢,
操著賣白粉的心。
完全就是壓榨廉價勞動力嘛。
聽著朋友的抱怨, 小編不禁在想, 現在社會發展太快, 市場競爭也很激烈, 生活節奏也變快。 企業為了獲取更大利益, 讓員工加班也是很常見的情況。 但是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卻不給與相應的報酬, 這到底算不算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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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勞動法對於加班工資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來瞭解吧!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報酬。
①在工作日加班的, 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1.5倍工資)
②在休息日加班的, 而又不能安排調休的,
③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 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3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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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勞動和報酬成正比了, 員工才會更加努力的為公司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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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勞動方面的法律問題需要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