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結婚2年, 有個5歲多的女兒。
兩人感情變淡, 協議離婚。 約定女兒由女方王某撫養, 李某按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夫妻共同財產一輛車與一套房歸王某所有,
房屋產權的25%贈與女兒,
購房貸款25萬元及其餘債務10萬元則由李某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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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2年後, 李某與女兒做了親子鑒定, 鑒定結果為雙方非親生父女關係。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並重新分割財產,
王某返還李某支付的撫養費6萬元,
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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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原告因協議離婚時間已超1年, 故對其關於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並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而原被告雙方均無證據證明, 被告向原告隱瞞了女兒非親生的事實。
由於女兒是雙方婚前所生, 此時雙方之間並無夫妻法定互相忠誠的義務。
故依法駁回李某關於返還所支付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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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 再次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後, 認為夫妻間應相互忠實, 原判適用法律錯誤。 遂依法予以撤銷。
判決李某與王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
並由王某向李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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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 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生子女的無過錯方, 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係, 並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而無過錯方對於孩子非親生的知情時間是不確定的, 往往知情時已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要求行使重新分配財產權利的1年法定期限顯失公平, 該期限應自無過錯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非親子關係事實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