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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或被動離職,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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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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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依法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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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經變更勞動合同後, 仍需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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