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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如下規定:2018,公司不買社保的員工,將拿到如下賠償

一般情況下, 員工自己走人, 都是好聚好散, 不承擔什麼賠償責任的。

但是一種情況下除外, 有這種情況的員工, 可以主動走人, 甚至還能找公司要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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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網路

陳先生就是這樣的例子, 他在2018年辭職後, 通過打官司, 拿到了公司給的經濟補償。

根本原因就是公司沒給繳社保。 陳先生因為這個原因選擇辭職, 用人單位表示辭職是陳先生自願選擇, 他反過來找公司要賠償這個行為就不對了。

陳先生沒有被公司嚇到, 他直接選擇了將公司告上法庭。

雖然公司一直表態是陳先生本人主動辭職, 但這場官司的結果, 公司還是賠了好幾萬塊錢給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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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好多人可能對社保不熟知, 一些公司以此就不給員工買社保, 員工也覺得沒啥, 辭職了也不過問。 但是不買社保是違法的啊, 辭職了要賠償是應該的, 每個員工都要知道這種基本常識。 ”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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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這裡就圓滿解決了, 但是社會上仍有大部分人不選擇拿回自己的權利, 得過且過, 提醒你們, 要按法律辦事, 也要通過法律維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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