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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隨意規定試用期長短,企業要向員工賠償雙倍工資

王某應聘成為某公司的技術員工。

入職時, 公司提出試用期為2個月, 支付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滿經業績考核合格後, 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圖自網路

在度過了2個月的試用期後, 公司人力資源部又通知王某, 要再延長2個月的試用期。

又過了2個月, 公司終於通過了對王某的考核, 與其訂立為期2年的書面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 王某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試用期4個月的社保, 但遭到公司拒絕。

為此, 王某將公司告上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要求確認他在試用期4個月內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並由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

圖自網路

仲裁庭經調查後認定, 該企業在錄用王某之後, 沒有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長達4個月之久, 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約定並延長試用期,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裁定該企業與王某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 期限應從試用期第一天開始計算, 並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4個月期限內的雙倍工資。

圖自網路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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