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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錘行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解讀之一:依法推進城鄉規劃管理

大益陽用戶端記者 李偉 通訊員 傅凱雲

為遏制違法建設行為, 維護城市規劃有序實施, 從今年3月開始, 我市啟動實施整治違法建設“鐵錘行動”三年行動計畫, 主要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要求。 為了讓廣大讀者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 大益陽用戶端記者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進行系列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這是一部體現科學發展和城鄉統籌思想, 提高統籌城鄉發展水準,

規範城鄉規劃行為, 保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

我國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建設, 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單一到配套、從部門規章到行政法規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有六件大事:

一是上世紀50年代, 學習前蘇聯的經驗, 頒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二是1978年全國城市工作會議, 中央發佈《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 從而使我國城市建設和發展開始撥亂反正, 走上正確的軌道。

三是1984年國務院頒發《城市規劃條例》, 標誌著我國城市規劃開始進入法制軌道。

四是1989年12月26日, 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城市規劃法》並正式頒發。 1990年4月1日, 《城市規劃法》正式施行。 這是我國城市建設領域第一部法律, 使我國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進入法制化的新時代。

五是1993年6月29日, 國務院頒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六是2007年10月28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城鄉規劃法》並正式頒發。 2008年1月1日, 《城鄉規劃法》正式施行。

制定《城鄉規劃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主要是:《城鄉規劃法》頒佈實施之前, 規範我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管理制度主要是“一法一條例”。 但是,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飛速發展, 原先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上的那種“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的規劃管理制度, 已不符合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新形勢。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 協調城鄉空間佈局, 改善人居環境, 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

制定出臺了《城鄉規劃法》。

作者:李偉 編輯:莫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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