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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期」草原是我家,防火靠大家

春天來了, 又到了萬物復蘇的季節……

哎, 等等, 多日不見你這是要改行解說《動物世界》了嗎?

當然不是啦, 我怎麼會輕易放下熱愛的檢察事業呢。 我是特意過來提醒你, 春季也是草原火災易發的季節, 要注意消防安全, 做好防火工作!

草原火災

一般多發生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

春季, 隨著草原地區積雪逐漸融化

氣溫回升加快、大風天氣增多

屬於草原火災高發期

秋季, 草原植被開始枯黃

降雨減少, 較易發生草原火災

因此, 每年

3月15日-6月15日

9月15日-11月15日

被定為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期

正值春季防火期, 在此提醒大家

謹慎用火, 切勿招來“失火罪”

今天小編結合我院辦理的一起發生在巴爾虎草原上的失火案, 說一說草原火災那些事兒……

案情回顧

2015年4月14日, 被告人楊某雇傭被告人齊某在其位於新巴爾虎右旗克爾倫蘇木牧業點從事廚師工作。 當天中午被告人齊某使用楊某宿營車內未安裝防火裝置的鐵爐點火熱飯, 因當天風力較大, 爐內火種被風抽出煙囪引發了草原火災, 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被告人齊某、楊某二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疏忽大意造成草原火災,

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被告人楊某主動報案、始終未離開火災現場, 積極撲救火情, 公安機關詢問時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系自首, 可以減輕處罰。

2015年10月20日, 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齊某犯失火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以被告人楊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緩刑四年。

關於失火罪你瞭解嗎?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 造成嚴重後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過失引起火災哪些情形應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1人以上, 或者重傷2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 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 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犯失火罪會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請謹慎用火

讓火源遠離草原

做綠色家園的守護者

文字:格根塔娜

編輯:娜 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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