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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注意:這6種常見的辭退方式,都是違法的!

現在就業難壓力大, 想必很多勞動者都有體會, 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 變相裁員的現象比比皆是。 特別是對於工作年限不長或者從事一線非核心技術工作的員工來說, 經常都在擔心被辭退。 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 有的勞動者不懂法律規定, 甚至對這些違法違規的辭退理由習以為常!下面, 我們就來看一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常見但不合法的現象。

1、試用期辭退, 這是最常見的。 很多人(包括勞動者本人)都認

為試用期本來就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的時期, 如果在這期間用人單位說考察不合格, 就可以隨時辭退員工。 但實際上, 根據勞動法規定, 試用期考察員工需要有明確透明的條件條款, 只有提供出相關證明表示該員工的確達不到崗位用人標準, 才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 而不是把員工當做廉價勞動力, 到期了就隨意辭退。

2、只要賠償就可以辭退, 這也是一個錯誤認知。 辭退員工後以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是在經勞動者本人同意或存在不可抗因素(比如單位破產倒閉)的情況下。 事實上, 單位解聘一個工作時間不長的員工是支付不了多少賠償的, 但對員工來說確實失去了經濟來源。 因此,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相關規定,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員工犯重大過錯等)辭退員工時, 員工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恢復勞動關係。 如果強行辭退, 賠償費可就不止按工作年限來定那麼少了。

3、無固定期限勞動者的辭退問題,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終止時間時, 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而是代表著簽訂的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樣, 合約到期也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 若單位不提出續簽, 則同樣需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想要辭退無固定期限勞動者, 就跟辭退固定期限勞動者一樣,

需要經協商同意後可支付補償後辭退。

4、關於辭退補償上限, 有些用人單位以補償最多支付12個月工資為由來打發老員工。 事實上, 勞動法中最高賠償12個月工資這一條例是有針對性的, 是指該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 賠償是不受12個月限制的。

5、關於辭退理由, 用人單位可能會說, 無故不能辭退或辭退需要賠償, 那麼, 有理由是不是就可以隨時無償辭退了呢?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根本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解雇!按照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直接辭退員工只有在員工做出有損單位利益的事情時, 比如在工作中消極怠工、徇私舞弊;竊取單位機密或者直接給單位造成大額經濟損失等。

6、末位淘汰制, 這是很多很多私營企業的慣用手段, 美其名曰可以激發員工工作激情, 但實際上就是一種違法操作。 考核排在末位並不代表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並且, 按照勞動法規定, 當員工業績無法達到要求時, 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崗位培訓, 若仍無法勝任,經員工同意可以進行調崗工作;而不是說末位就直接開除。

若仍無法勝任,經員工同意可以進行調崗工作;而不是說末位就直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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