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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廳公開向社會徵求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免責意見

近年來, 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決策部署, 江蘇省公安廳緊緊圍繞“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和打造平安中國示範區目標, 不斷升級完善立體化、資訊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持續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 全省公安機關保民平安、為民服務的能力不斷提升。

但與此同時,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遭遇當事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 甚至公然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的情形也時有發生, 不僅妨害了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而且可能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嚴重的還構成妨害社會管理違法犯罪。

為進一步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職, 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全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江蘇省公安廳研究起草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免責標準(徵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佈並徵求社會意見, 廣大群眾如有修訂意見或建議, 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廳回饋。

▪ 依法履職免責原則。 公安民警履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法標準規定的, 對造成的後果和影響, 不承擔責任;不得以領導批示、輿論炒作、信訪投訴、覆議訴訟、維護穩定等為由, 不當追究民警責任。

▪ 過責相當原則。 民警履職期間故意違反法律和紀律規定或者嚴重不履行、不當履行職責, 造成危害後果的, 從嚴追究責任。 因過失導致執法過錯, 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可以從輕追究責任。 存在執法瑕疵, 與危害後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 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非主觀因素引發危害結果的, 不承擔責任。 對於緊急情下因判斷失誤、反應過度造成後果的, 應結合當時情境,

客觀確定民警有無過錯、責任大小, 不因輿論炒作等外在因素不當或加重追究民警責任。

▪ 主動糾錯從輕原則。 違法違規履職造成危害結果, 及時發現並主動糾正錯誤, 積極採取相應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後果與影響的, 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 民警現場執法過程中當事人自傷自殘自殺的免責條件

▪ 執法行為合法。 執法行為於法有據, 主體適格、程式正當, 措施無明顯不當, 不存在濫用職權、違法失職的情形。

▪ 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根據現場的情況和條件, 對當事人可能跳樓、投水、跳車、自殘等危險行為, 已採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

▪ 及時開展救援。 當事人發生自傷自殘自殺行為後, 及時採取撥打120、警車送醫等救援措施。

▣ 民警制止阻礙執行職務行為造成傷亡的免責條件

▪ 制止行為合法適當。 民警的制止行為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 儘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的, 儘量避免使用較重的處置措施。

▪ 及時開展救援措施。

制止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導致當事人傷亡的, 立即採取撥打120、警車送醫等措施進行救助;造成財物損失的, 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 民警對當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發生傷亡的免責條件

▪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合法。 對當事人採取傳喚、傳訊、繼續盤問、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行政(刑事)拘留、拘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符合法律規定。

▪ 執行場所安全規範。 執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場所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硬體設置要求, 不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

▪ 監管過程合法規範。 嚴格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 無濫用職權、違法失職的情形。

▪ 及時開展救援措施。 發現當事人自傷自殘或身體疾病發作的, 及時採取送醫救治等必要的救援措施。

▣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當事人傷亡的免責條件

▪ 使用警械、武器行為合法有據。使用警械、武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以有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爆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執行抓捕、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等任務期間,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判明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等暴力犯罪行為,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 及時開展救援措施。使用武器、警械造成違法犯罪分子傷亡的,立即採取撥打120、警車送醫等措施進行救助

▪ 及時報告。使用武器的,應當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使用武器的情況;造成犯罪分子傷亡的,所屬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以及傷亡者家屬或所在單位。

▣ 其他免責情形

▪ 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

▪ 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處理存在爭議的;

▪ 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 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 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

▪ 原結論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 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 提高執法能力。公安民警應當加強執法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和實戰技能,敢於、善於依法履行職務,使員警具有應有的威懾力,維護依法執法的權威,同時注意減少和避免履職行為造成危害後果。

▪ 強化權益保護。民警履職期間應當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及時記錄、提取、固定能夠證實履職行為合法合規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民警執法權益保障,旗幟鮮明地支持和保護民警依法履職,增強民警敢於果斷出手、依法行使職權的底氣。

▪ 堅持實事求是。判斷民警是否承擔責任,應當結合行為發生時的客觀條件,綜合判斷民警是否存在執法過錯和過失,客觀作出評價。

來源/江蘇警方

組稿/萊易 校對/崔恩棟

及時採取送醫救治等必要的救援措施。

▣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當事人傷亡的免責條件

▪ 使用警械、武器行為合法有據。使用警械、武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以有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爆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執行抓捕、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等任務期間,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判明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等暴力犯罪行為,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 及時開展救援措施。使用武器、警械造成違法犯罪分子傷亡的,立即採取撥打120、警車送醫等措施進行救助

▪ 及時報告。使用武器的,應當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使用武器的情況;造成犯罪分子傷亡的,所屬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以及傷亡者家屬或所在單位。

▣ 其他免責情形

▪ 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

▪ 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處理存在爭議的;

▪ 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 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 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

▪ 原結論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 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 提高執法能力。公安民警應當加強執法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和實戰技能,敢於、善於依法履行職務,使員警具有應有的威懾力,維護依法執法的權威,同時注意減少和避免履職行為造成危害後果。

▪ 強化權益保護。民警履職期間應當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及時記錄、提取、固定能夠證實履職行為合法合規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民警執法權益保障,旗幟鮮明地支持和保護民警依法履職,增強民警敢於果斷出手、依法行使職權的底氣。

▪ 堅持實事求是。判斷民警是否承擔責任,應當結合行為發生時的客觀條件,綜合判斷民警是否存在執法過錯和過失,客觀作出評價。

來源/江蘇警方

組稿/萊易 校對/崔恩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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