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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肇事賠償就得少領工傷險”該改改了

第三隻眼

法律賦予公民獲得“雙重賠償”權利, 不能被滯後的檔打折扣。

四川隆昌小學教師劉某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 肇事方賠償劉某家屬43萬余元。 但劉某家人沒有想到的是, 在工傷保險理賠時, 本應支付64萬餘元的社保局, 卻扣除了家屬已從肇事方獲取的43萬餘元死亡賠償金, 僅支付21萬餘元。

當地社保部門拿出了兩份紅頭文件撐腰, 但當地法院並沒有支持社保部門, 而是認定該檔違反了上位法。

涉事法院的判決理據分明。 應看到, 被告(即隆昌市社保局)為“以補足的方式核算工傷保險待遇”提供的兩份法律依據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 其實在2011年8月就被四川省政府的《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給廢除了。

而《關於第三人造成工傷的待遇支付問題的批復》(川人社函【2014】1215號), 也與最高法和省政府的“口徑”有相悖之處:2014年6月, 最高法在印發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 社保不能以職工獲得了協力廠商賠償而拒絕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支付要“扣除”肇事方的賠償, 最早是1996年原勞動部公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裡的規定。 當時還是市場改革的初期, 相關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剛剛試行。 但2003年版《工傷保險條例》取而代之後,

類似規定也就沒了。

可“縣官不如現管”, 或許在個別官員眼中, 國法大不過一紙“批復”。 所以, 在當地有關部門批復跟上位法存在衝突的背景下, 仍沿用了以往的口徑。 這讓一些公民吃了大虧, 失去法律賦予他們的“雙倍”賠償權。 要知道這些人大多是遭遇車禍不幸的底層勞動者。

這些年, 因為工傷被“扣除”的勞動者提起法律訴訟的不少, 各地的社保局也吃了不少官司。 但為什麼就不能及時糾正、廢止與現行法律相衝突的紅頭文件呢?不排除個別社保機構還是抱著本位主義的動機, 躺在15年前的檔上“惜保”, 藉口“法律不如檔好使”。

工傷保險背後是遭遇事故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這方面, 個別的地方紅頭文件顯然應跟上國家法律,

而不應拖改革後腿。

值得一提的是, 近年來, 我國立法機關“備案審查制度”的推進蹄疾步穩, 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糾正“超生就辭退”等違反上位法的地方立法, 彰顯了憲法權威。 像這種嚴重滯後於時代的工傷要“扣除”肇事賠償的規定, 顯然也該接受備案審查、合憲性的“體檢”。

簡而言之, 不能讓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被滯後的地方政府印發的檔和墨守成規式的執行打了折扣。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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