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畫
4月16日至17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中小銀行及保險公司公司治理培訓座談會。 兩天會議議程中的專題報告、中小銀行和保險公司經驗交流, 以及分組座談等, 都緊緊圍繞一個主題“健全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展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 “對深化金融改革的一些重大問題, 要加強系統研究”, 其中第一項就是“健全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 要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准脫貧、污染防治的攻堅戰, 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得到人民認可、經得起歷史檢驗。
公司治理是錨, 錨固定住了, 金融機構將會健康發展, 但如果錨出了問題, 偏離了方向, 在經營中就會出現各種問題。 以公司治理切入, 就牽住了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牛鼻子”。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 是現階段深化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的重點任務, 是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發展的主要保障。
本次座談會所傳遞出來的監管導向和重要信號,
對保險機構而言, 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嚴重的問題和亂象。 有的中小保險公司重規模、拼市場、輕服務、資產錯配等亂象叢生, 表面看是公司經營問題,
2017年, 原保監會陸續下發“1+4”系列檔, 其中34號文《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監管 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的通知》、35號文《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40號文《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保險監管 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44號文《中國保監會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中, 均重點提及整治公司治理亂象、完善公司治理管理體系、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制度等問題。
2018年3月初, 原保監會頒佈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在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的同時, 嚴格要求股東資格和資金, 並對股東自有資金增加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管機制。
公司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 從公司內部角度看, 牽涉“三會一層”的運作機制, 董事會的構成、提名方式和履職評價, 以及監事會作用的發揮等等。 公司治理在確立機構戰略、風險偏好、薪酬起點等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從公司外部看, 法律環境、與其他企業機構的關聯行為等對公司治理也有著重要的影響。
公司治理沒有最佳實踐, 只有更佳實踐, 因此也是永遠沒有盡頭的實踐。 應該緊緊牽住公司治理這個“牛鼻子”, 持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將其作為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抓手, 加快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知行合一, 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