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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案件不能實行風險代理

編輯同志:

我所在公司未為我辦理工傷保險, 導致我因工致殘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 而公司卻一直藉故推脫責任不給我賠償。 無奈之下, 我來到一家律師事務所求助, 該所與我簽訂了一份《委託風險代理協定》, 約定由其指派律師為我提供全程訴訟法律服務, 代理費用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賠償金額的40﹪。 當時, 律師事務所只是向我表示過無需先交付代理費, 但沒有說明為什麼要簽訂風險代理合同, 我表示同意。 提起訴訟後不久, 公司很快付清了11萬元的工傷賠償, 律師事務所按協議提走了其中4.4萬元。

請問, 我能反悔嗎?

讀者劉蓮瓊

劉蓮瓊讀者:

你有權要求律師事務所退回一定費用。 一方面, 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違法。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約定的一種特殊訴訟代理, 委託人先不支付代理費, 在案件執行後, 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比例付給律師事務所一定費用作為報酬。 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到位, 律師事務所將得不到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 委託人將給予高額回報。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 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 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這表明, 風險代理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律師事務所已履行告知義務, 委託人仍然要求風險代理;二是必須不屬於所列四類除外情形案件範圍。 與之對應, 本案明顯不屬於可以實行風險代理的案件之列:律師事務所沒有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你也沒有堅持要求實行風險代理;你要求支付的恰恰是工傷賠償。 另一方面, 本案所涉風險代理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所以, 本案簽訂的風險代理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其從一開始時起便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 你有權拒絕按風險代理支付代理費用, 主張按政府指導價支付。 在賠償款已經被律師事務所提取的情況下, 可以要求其退回與政府指導價之間的差額。

檢察日報法律組

(稿件轉自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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